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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顺投资

    福建宝顺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鸿江中路万泰大厦17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闽0581民初6646号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 福建宝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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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08-22
    2 (2017)闽0581民初6646号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 福建宝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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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07-30
    3 (2017)闽0581民初6646号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 福建宝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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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01-1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诉状副本]洪向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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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1民初664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蔡金榜 被告- 洪向阳 福建宝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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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洪向阳(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4****4515):本院受理原告蔡金榜与被告洪向阳、被告福建宝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2017)闽0581民初664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福建宝顺投资有限公司请求:1、撤销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1民初6646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福建宝顺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李小红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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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2
    2

    [裁判文书]洪向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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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1民初664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蔡金榜 被告- 洪向阳 福建宝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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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洪向阳(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4****4515):本院受理原告蔡金榜与被告洪向阳、被告福建宝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66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洪向阳、被告福建宝顺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蔡金榜借款本金1300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360元,由被告洪向阳、福建宝顺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双方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承办法官:李小红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2,0595—886175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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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30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洪向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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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1民初664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蔡金榜 被告- 洪向阳 福建宝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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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洪向阳(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84****4515):本院受理原告蔡金榜与被告洪向阳、福建宝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664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要素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答辩状(空白)、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蔡金榜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1300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至2016年3月1日,合计人民币226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5月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十二日承办法官:李小红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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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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