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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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站支行与被告方利宏、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笑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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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59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站支行 被告- 方利宏 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笑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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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方利宏、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笑笑: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站支行与被告方利宏、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笑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方利宏、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笑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方利宏、张笑笑、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2014)南农银个购房借字第106932014081510010002、106932014081510010003、106932014081510010004、106932014081510010005、106932014081510010006、106932014081510010007、106932014081510010008、106932014081510010009、106932014081510010010、106932014081510010011、106932014081510010012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判令被告方利宏、张笑笑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贷款本金3437075.1元及利息(含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5月1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律师代理费44000元等费用(各借款合同本金、利息详见附表);3、判令被告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有关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承办人:陈敏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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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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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院受理上诉人吴小平因与被上诉人华丽钦、第三人陈苏红、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站支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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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民终92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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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苏红:上诉人吴小平因与被上诉人华丽钦、原审第三人陈苏红、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站支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9)赣0403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4民终92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附公告文书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特此公告。二0二0年八月二十五日联系电话:0792-8537611联系人: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大道67号邮政编码:332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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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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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小平诉被告华丽钦、第三人陈苏红、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站支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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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03民初252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吴小平 当事人-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站支行 被告- 华丽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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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公告陈苏红:本院已受理原告吴小平诉被告华丽钦、第三人陈苏红、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站支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原告吴小平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9)赣0403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2020年3月23日联系电话0792-8327673承办法官:钟蕾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967号邮政编码:332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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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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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小平诉被告华丽钦,第三人陈苏红、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站支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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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03民初252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吴小平 当事人-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站支行 被告- 华丽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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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公告陈苏红:本院受理原告吴小平诉被告华丽钦,第三人陈苏红、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站支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向你住址邮寄判决书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403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吴小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208元,由原告吴小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2020年1月13日联系电话0792-8327673承办法官:钟蕾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967号邮政编码:332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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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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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小平诉被告华丽钦、第三人陈苏红、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站支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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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03民初252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吴小平 当事人-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站支行 被告- 华丽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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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赣0403民初字第2520号陈苏红:本院已受理原告吴小平诉被告华丽钦、第三人陈苏红、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站支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19)赣0403民初2520号。因本院向你户籍登记地地址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未成功。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对你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肖扬偿还担保贷款、罚息及诉讼费合计壹拾柒万贰仟元整。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3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联系电话:0792-8327673承办法官:钟蕾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9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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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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