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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施建设

    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080号(自编1栋)26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41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2

    法律诉讼41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杨洪、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广州市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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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865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杨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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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8 2021-08-18
    2

    杨建潮与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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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12383号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原告-杨建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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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1-06-03 2021-06-09
    3

    王海洋、陈前进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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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2023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王海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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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1-04-26 2021-09-07
    4

    雷兴旺与郑嘉武、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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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978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雷兴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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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1-02-08 2021-06-09
    5

    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南仁爱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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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4民初24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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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02 2021-02-24
    6

    (2020)粤0304执34208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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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3420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申请执行人-陈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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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1-13 2021-01-18
    7

    汤连妹、庾顺霞等与雷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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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4民初885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庾庆全
    庾庆强
    庾月霞
    庾顺霞
    汤连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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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0-12-14 2021-01-01
    8

    广东协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水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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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2119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协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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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0-12-01 2021-01-28
    9

    广州粤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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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1执140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广州粤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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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1-01-12
    10

    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威尔逊声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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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8023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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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5 2020-12-0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12民初17892号原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楚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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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2民初1789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林楚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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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7892号林楚平: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楚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梁月宏、林炳辉、梁君球请求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超付工程款16,778,621.87元及利息(以16,778,621.8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日上午9时15分在西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540357892021-08-3116:47:50:794(2021)粤0112民初17892号原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楚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被告,审理,开庭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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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1
    2

    (2020)粤0112民初9414号原告林忠诉被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林楚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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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941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林忠 被告- 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 林楚平 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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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9414号林楚平:本院受理原告林忠诉被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林楚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9414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0)粤0112民初9414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判令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连带向原告支付未付工程款448630.2元及利息;3、请求贵院判令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并在上诉人胜诉范围内由法院优先退还给上诉人。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原告林忠提交的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经办人:周荧辉法官(83006455)书记员:张园(83006589)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539434202021-05-2817:44:29:744(2020)粤0112民初9414号原告林忠诉被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林楚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请求,依法,被上诉人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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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8
    3

    (2020)粤0112民初9414号原告林忠诉被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林楚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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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941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林忠 被告- 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 林楚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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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9414号林楚平:原告林忠诉被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林楚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9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忠支付未付工程款448630.2元及利息(以448630.2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6年1月28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林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74元,由被告林楚平负担。原告林忠已缴纳诉讼费用,被告林楚平应当承担的部分由其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林忠。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经办人:周荧辉法官(83006455)书记员:张园(83006589)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539095022021-04-3021:14:31:255(2020)粤0112民初9414号原告林忠诉被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林楚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原告,公告,林楚平,被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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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30
    4

    (2020)粤0112民初9781号原告雷兴旺与被告郑嘉武、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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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978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雷兴旺 被告- 郑嘉武 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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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9781号郑嘉武:本院受理原告雷兴旺与被告郑嘉武、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9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嘉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兴旺支付工程款105000元及利息(以欠付款项10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雷兴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郑嘉武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537925662021-02-0917:20:54:770(2020)粤0112民初9781号原告雷兴旺与被告郑嘉武、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当事人,雷兴旺,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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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9
    5

    (2020)粤0114民初15850号原告洪伟锋与被告梁景营、严胜育、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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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4民初158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洪伟锋 被告- 梁景营 严胜育 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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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5850号严胜育:本院受理原告洪伟锋与被告梁景营、严胜育、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洪伟锋于2020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严胜育、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58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伟锋撤回对被告严胜育、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桥北路18号炭步法庭经办法官:毕法官电话:020-66831590、020-66831594536543132020-11-1716:49:51:862(2020)粤0114民初15850号原告洪伟锋与被告梁景营、严胜育、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洪伟锋,原告,送达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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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6
    6

    (2020)粤0112民初9781号原告雷兴旺诉郑嘉武、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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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978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雷兴旺 被告- 郑嘉武 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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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9781号郑嘉武:本院受理原告雷兴旺诉郑嘉武、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9781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郑嘉武支付拖欠原告人工费用125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计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1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西办公区第二十一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1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本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13号黄埔法院联系人:林婕联系电话:020—83006546(83006411)536115252020-10-1917:30:22:204(2020)粤0112民初9781号原告雷兴旺诉郑嘉武、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原告,逾期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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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6
    7

    (2020)粤0112民初9414号原告林忠诉被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林楚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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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941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林忠 被告- 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 林楚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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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9414号林楚平:本院受理原告林忠诉被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林楚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48630.2元及利息暂计3000元(利息以448630.2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为止;2、请求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并在原告胜诉范围内由法院优先退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院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经办人:周荧辉(83006455)书记员:张园(83006589)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535909042020-09-3022:39:57:24(2020)粤0112民初9414号原告林忠诉被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林楚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送达,被告,审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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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30
    8

    本院裁定受理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广州惠保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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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破47-2号 -

    当事人- 广州惠保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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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破47-2号2019年12月26日,本院裁定受理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广州惠保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广州惠保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财产变现支付清算工作所需基本费用,亦没有可供分配财产。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现广州惠保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9月18裁定宣告广州惠保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广州惠保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二O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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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2
    9

    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上诉人陈亚森、被上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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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658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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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6580号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你和上诉人陈亚森、被上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65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陈亚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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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4
    10

    上诉人李国凡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楚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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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269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 李国凡 被上诉人- 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林楚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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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2698号林楚平:上诉人李国凡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楚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2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32元,由上诉人李国凡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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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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