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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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杰与赵吉庆、杨广辉、陈智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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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32558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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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10 |
2 |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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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终18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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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4-08 | 2020-12-11 |
3 |
新疆吉瑞祥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吉瑞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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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辖终33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新疆丝路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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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8-16 | 2019-09-10 |
4 |
新疆吉瑞祥能源有限公司与广东南风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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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新疆吉瑞祥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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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09 | 2020-06-08 |
5 |
李杰与杨子善,赵吉庆,杨广辉,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南风投资有限公司,南方增材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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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民初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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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04 | 2021-04-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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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民初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杰 被告- 杨子善 赵吉庆 杨广辉 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南风投资有限公司 南方增材科技有限公司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 陈智勇 麦丽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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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91 | 2019-05-16 |
2 | (2017)粤19民初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杰 被告- 杨子善 赵吉庆 杨广辉 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南风投资有限公司 南方增材科技有限公司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 陈智勇 麦丽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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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6 | 2018-08-23 |
3 | -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刘丽鲜 被告- 杨子善 杨广辉 广东南风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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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G57 | 2018-07-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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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民初8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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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新疆吉瑞祥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南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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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81号广东南风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新疆吉瑞祥能源有限公司诉广东南风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9)粤06民初81号民事裁定。本案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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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2 |
(2019)粤06民初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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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广东南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吉瑞祥能源有限公司 新疆吉瑞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丝路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 吉祥以 广东中惠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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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4号新疆吉瑞祥能源有限公司、新疆丝路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吉瑞祥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吉瑞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丝路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吉祥以及第三人广东中惠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新疆吉瑞祥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6580万源及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8年12月25日,违约金为7808266.67元);2、判令被告新疆吉瑞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丝路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吉祥对新疆吉瑞祥能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卢海、审判员霍娟、审判员刘全志组成合议庭审理,法官助理由史伟担任,书记员由李筱欣担任。如果你方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19年7月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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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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