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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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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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6842号 |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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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17-04-24 | 2017-08-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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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泰宝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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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20-09-22 |
2 | - | -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被告- 汇多利纺织(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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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9-06-20 |
3 | - | 民事执行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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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9-01-31 |
4 | - | - |
原告- 吴江市悦阳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华斯特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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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8-11-28 |
5 | - | - |
原告- 苏州大顺发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赛特尔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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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8-11-14 |
6 | (2018)苏0509破60号之一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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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27 |
7 | (2018)苏0509破59号之一 | -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被告- 吴江路懿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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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27 |
8 | (2018)苏0509破74号 | - |
被申请人- 苏州市胜江纺织纺机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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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8-10-20 |
9 | (2018)苏0509破72号 | - |
被申请人- 吴江市国医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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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8-10-14 |
10 | - | - |
被告- 吴江市悦阳纺织有限公司 苏州华斯特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 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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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 | 2018-08-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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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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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破11号 | - |
当事人- 苏州马克立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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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破11号2020年3月6日,本院根据朱睿的申请裁定受理苏州马克立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苏州马克立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苏州马克立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于2020年4月20日前向苏州马克立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笠泽路110号吴郡中环大厦8楼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任伟明;联系电话:13506259759,传真号码:0512-63483598;邮政编码:215000)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4月29日9时30分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二法庭(吴江区高新路788号)召开。苏州马克立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苏州马克立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苏州马克立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苏州马克立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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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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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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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破123号 | - |
当事人- 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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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破123号2019年12月18日,本院根据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2月2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苏州市吴江区笠泽路110号吴郡中环大厦8楼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陆利康;联系电话:13506259060)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3月12日13时30分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债务人有关人员应配合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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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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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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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破62号 | - |
当事人- 苏州市大中棉纺织有限公司 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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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破62号2019年7月10日,本院根据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苏州市大中棉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为苏州市大中棉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苏州市大中棉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于2019年9月2日前向苏州市大中棉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笠泽路110号吴郡中环大厦8楼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包颖娟、李婷;联系电话:13962597670、15050393824,传真号码:0512-63483598;邮政编码:215000)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9月11日9时30分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二法庭(吴江区高新路788号)召开。苏州市大中棉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苏州市大中棉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苏州市大中棉纺织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苏州市大中棉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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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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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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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破51号 | - |
当事人- 汇多利纺织(苏州)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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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破51号本院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申请,于2019年6月5日裁定受理汇多利纺织(苏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为汇多利纺织(苏州)有限公司管理人。汇多利纺织(苏州)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于2019年7月29日前向汇多利纺织(苏州)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笠泽路110号吴郡中环大厦8楼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周培中;联系电话:13506259869,传真号码:0512-63483598;邮政编码:215000)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8月8日13时30分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二法庭(吴江区高新路788号)召开。汇多利纺织(苏州)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汇多利纺织(苏州)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汇多利纺织(苏州)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汇多利纺织(苏州)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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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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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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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破74号 | - |
当事人- 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苏州市胜江纺织纺机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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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破74号本院根据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0月8日裁定受理苏州市胜江纺织纺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苏州市胜江纺织纺机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苏州市胜江纺织纺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5日前向苏州市胜江纺织纺机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笠泽路110号吴郡中环大厦8楼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陆利康;联系电话:13506259060,传真号码:0512-63483598;邮政编码:215000)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12月13日9时30分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二法庭(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788号)召开。苏州市胜江纺织纺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苏州市胜江纺织纺机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苏州市胜江纺织纺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苏州市胜江纺织纺机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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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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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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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破72号 | - |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吴江市国医药业有限公司 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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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破72号2018年9月30日,本院根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吴江市国医药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吴江市国医药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1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笠泽路110号吴郡中环大厦8楼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任伟明、包颖娟;联系电话:13506259759、13962597670)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12月26日9时30分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788号)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如系法人,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吴江市国医药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吴江市国医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吴江市国医药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吴江市国医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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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30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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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破60号 | - |
当事人- 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 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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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破60号2018年7月6日,本院根据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1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笠泽路110号吴郡中环大厦8楼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任伟明、包颖娟;联系电话:13506259759、13962597670)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9月19日13时30分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788号)召开。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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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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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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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破59号 | - |
当事人- 吴江路懿纺织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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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破59号2018年7月6日,本院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吴江路懿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吴江路懿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1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笠泽路110号吴郡中环大厦8楼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任伟明、包颖娟;联系电话:13506259759、13962597670)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9月19日9时30分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788号)召开。吴江路懿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吴江路懿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吴江路懿纺织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吴江路懿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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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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