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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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罗燕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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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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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别少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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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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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黄嘉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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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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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绳杰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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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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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江少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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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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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许江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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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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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黄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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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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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蔡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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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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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郑伍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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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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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余美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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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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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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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周建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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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G33 | 2020-03-31 |
2 | (2019)粤1204民初685号 | -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 周长汉 黄春景 黄明旭 肇庆市高要建投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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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G31 | 2019-06-13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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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15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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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15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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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10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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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6 |
7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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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6 |
8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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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6 |
9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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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6 |
10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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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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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民初2735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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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73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徐贤飞 陈敏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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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敏静: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徐贤飞、陈敏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徐贤飞立即偿还尚欠原告的全部借款本息人民币37980.49元【其中本金30000元,利息7250.47元(含罚息),复利730.02元,暂计至2021年7月15日】,以及自2021年7月16日起计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罚息月利率2.295%计算,复利以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罚息月利率2.295%计算);2.判令被告陈敏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所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上午九时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龙江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网公告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特此公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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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
2 |
(2021)粤0606民初2735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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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73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陈谕锦 张观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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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谕锦: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张观生、陈谕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张观生立即偿还尚欠原告的全部借款本息人民币144921.61元(其中本金119657.93元,利息22805.14元(含罚息),复利2458.54元,暂计至2021年7月15日),以及自2021年7月16日起计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119657.93元为基数按罚息月利率2.295%计算,复利以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罚息月利率2.295%计算);2.判令被告陈谕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因本案诉讼所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上午九时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龙江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网公告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特此公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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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
3 |
(2021)粤0606民初2735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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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73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谢清华 张东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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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清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张东英、谢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张东英立即偿还尚欠原告的全部借款本息人民币230879.68元【其中本金192073.02元,利息35013.09元(含罚息),复利3793.57元,暂计至2021年7月15日),以及自2021年7月16日起计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192073.02元为基数按罚息月利率2.295%计算,复利以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罚息月利率2.295%计算】;2.被告谢清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所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上午九时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网公告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特此公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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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
4 |
(2021)粤0606民初3593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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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359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黄淑芬 刘晓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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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彬、黄淑芬: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刘晓彬、黄淑芬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起诉状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尚欠原告暂计算至2021年1月28日的全部借款本息人民币27893.3元(其中本金26302.78元、拖欠利息(含罚息)1535.19元、复利55.33元),以及自2021年1月29日起计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剩余本金26302.78元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23.25%计算,复利以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23.25%计算);二、判令被告二为被告一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因本案诉讼所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的三十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22年3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速裁四庭(诉前和解中心五楼审判庭)对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如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一月七日附:刘晓彬,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黄淑芬,女,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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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
5 |
(2021)粤0606民初3592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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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359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陈文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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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彦: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陈文彦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起诉状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尚欠原告的全部借款本息人民币292971.61元(其中本金285375.93元、利息7226.96元、罚息200.29元、复利168.42元,暂计至2021年10月26日),以及自2021年10月27日起计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285375.93元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14.040%计算,复利以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14.040%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本次诉讼律师费损失20000元;三、判令因本案诉讼所产生的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四、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对处置所得款在上述第一项全部债务以及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的三十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22年3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速裁四庭(诉前和解中心五楼审判庭)对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如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一月七日附:陈文彦,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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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
6 |
(2021)粤0606执异8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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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异8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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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异839号李永辉、李永生:关于(2021)粤0606执恢1224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李永辉、李永生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区雪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粤0606执异839号执行裁定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0606执异8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如下:驳回异议人区雪梅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异议人区雪梅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现一并向你公告送达异议请求:撤销(2021)粤0606执异839号执行裁定书,对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轻纺城北区龙泉街1、3、5、7、9号房产进行带租拍卖。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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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
7 |
(2021)粤0606民初2722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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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72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邝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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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辉: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邝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邝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53951.6元、利息11863.65元并支付罚息、复利(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截止至2021年9月14日的罚息为2641.67元、复利为1012.27元,从2021年9月15日起以15395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5%计算罚息至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以11863.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5%计算复利至清偿利息之日止);二、被告邝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77.74元,财产保全费1333.87元,合共3111.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邝辉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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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
8 |
(2021)粤0606民初2245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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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24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谢振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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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振宁: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谢振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振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620811.0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7月14日,利息为326404.35元、罚息为10723.77元、复利为48109.2元;从2021年7月15日起分别以1620811.01元和326404.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286%计算罚息和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谢振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3000元;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谢振宁提供抵押的登记在唐小林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虹岭四路33号金棕榈湾2栋2梯201房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粤(2018)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03957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权以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29.84元,减半收取计11664.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664.92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谢振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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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
9 |
(2021)粤0606民初2407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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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40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严家明 周天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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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香、严家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周天香、严家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被告周天香立即偿还尚欠原告的全部借款本息人民币43808.05元[其中本金34965.13元,利息7988.28元(含罚息),复利854.64元,暂计至2021年3月18日],以及自2021年3月1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34965.13元为基数按罚息月利率2.295%计算,复利以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罚息月利率2.295%计算);2.被告严家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额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时零分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北滘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网公告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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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
10 |
(2021)粤0606民初1139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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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13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龙玉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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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玉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龙玉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6民初1139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龙玉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88797.62元、利息4052.4元、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的计算方法:计至2020年6月24日罚息为5497.19元、复利为642.02元,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88797.62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的借款利息4052.4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2.75%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计收);二、被告龙玉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19.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龙玉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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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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