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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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行与金宏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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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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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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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10民初91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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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916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行 被告- 林作敏 周祖谦 林细秀 林三帮 吴云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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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祖谦、林细秀、吴云田:本院审理的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行诉被告林作敏、周祖谦、林细秀、林三帮、吴云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9164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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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5 |
2 |
(2016)浙0110民初91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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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916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行 被告- 林作敏 周祖谦 林细秀 林三帮 吴云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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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祖谦、林细秀、吴云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行诉被告林作敏、周祖谦、林细秀、林三帮、吴云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4日下午14时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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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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