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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润声管理

    宁波市鄞州区润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民安路34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5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宁波市鄞州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吉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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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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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宁波市鄞州区润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博浪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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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润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衢州洛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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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宁波市鄞州区润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博浪建设(象山)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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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润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衢州洛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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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宁波市鄞州区润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博浪建设(象山)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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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润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衢州洛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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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宁波市鄞州区润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博浪建设(象山)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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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润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衢州洛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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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宁波市鄞州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石春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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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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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史增辉、王春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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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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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市世纪园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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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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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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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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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宁波市鄞州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小燕、江敏德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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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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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宁波市江东金业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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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2破8号 -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金业不锈钢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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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2破8号本院根据宁波市鄞州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宁波市江东金业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市江东金业不锈钢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市江东金业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月23日前,向宁波市江东金业不锈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666号宁兴大厦19楼,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胡静静,联系电话:0574-87808829,电子邮箱:99301533@qq.com)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江东金业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江东金业不锈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期间,有关宁波市江东金业不锈钢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本院定于2020年2月13日9时在本院(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或法律服务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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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0
    2

    拍卖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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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执恢66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吕美君 罗奇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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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执恢664号吕美君、罗奇华:本院在执行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吕美君、罗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作出(2018)浙0212执恢6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罗奇华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原鄞州区)石碶街道雅戈尔大道489号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被执行人罗奇华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原鄞州区)石碶街道万成路79号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被执行人罗奇华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原鄞州区)石碶街道万成路81号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被执行人罗奇华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原鄞州区)石碶街道万成路83号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经本院委托评估,宁波汇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甬汇信估字(2018)第S12004号、第S12001号、第S12002号、第S1200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载明上述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分别为141万元、112.1万元、99.8万元、115万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材料,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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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4
    3

    (2015)甬东商初字第40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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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东商初字第4018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吕鹏 陈立毅 陈肖飞 陈银儿 张玉美 宁波市鄞州汇丰石材厂 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 宁波北欧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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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鹏、陈立毅、陈肖飞、陈银儿、张玉美、宁波市鄞州汇丰石材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及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宁波北欧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涛、张志君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7月4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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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12
    4

    (2015)甬东商初字第40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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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东商初字第4016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立毅 陈肖飞 张玉美 陈银儿 宁波市世纪园林有限公司 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 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北欧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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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立毅、陈肖飞、张玉美、陈银儿: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及宁波市世纪园林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北欧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涛、张志君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7月4日上午9:20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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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12
    5

    (2015)甬东商初字第40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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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东商初字第4020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江东区哲凡贸易有限公司 陈爱娥 陈立毅 陈肖飞 张玉美 陈银儿 吕鹏 宁波市鄞州汇丰石材厂 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 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北欧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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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江东区哲凡贸易有限公司、陈爱娥、陈立毅、陈肖飞、张玉美、陈银儿、吕鹏、宁波市鄞州汇丰石材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及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北欧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涛、张志君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7月4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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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12
    6

    (2014)甬东商初字第22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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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甬东商初字第226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无线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王建成 徐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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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无线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建成、徐霞: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甬东商初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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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1-27
    7

    (2014)甬东商初字第5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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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甬东商初字第59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罗奇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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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美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罗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关达本院(2014)甬东商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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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7-18
    8

    (2014)甬东商初字第5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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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甬东商初字第59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罗奇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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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美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罗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关达本院(2014)甬东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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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7-18
    9

    (2014)甬东商初字第5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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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甬东商初字第59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罗奇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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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美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罗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关达本院(2014)甬东商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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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7-18
    10

    (2014)甬东商初字第5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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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甬东商初字第58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罗奇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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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美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罗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关达本院(2014)甬东商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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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7-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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