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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友邦保险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开业
    •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218-222号捷泰广场首层部分、201、3楼、1907-08、20及21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58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5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邓玉枚与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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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5民初13713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邓玉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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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1-07-30 2021-08-11
    2

    石华、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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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20839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石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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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30 2021-01-01
    3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石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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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20840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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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30 2021-01-01
    4

    何志敏与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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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4民初35834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何志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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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0-12-21 2021-07-02
    5

    冯啟滔与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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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25653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冯啟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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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11-10 2020-12-12
    6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苏宝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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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91民初6445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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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2020-09-29 2021-01-12
    7

    韦连、杨琪、杨妃等与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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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5民初16343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杨妃
    杨琪
    杨怡珊
    韦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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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0-09-21 2021-04-20
    8

    纪海昌、纪钰颖等与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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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4民初27368号 保险纠纷

    原告-纪海昌
    纪竣文
    纪钰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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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0-09-21 2021-02-22
    9

    02原告黄宝莹诉被告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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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25743、25744号 保险纠纷

    原告-黄宝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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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09-20 2021-01-02
    10

    黄宝莹与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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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25743、25744号 保险纠纷

    原告-黄宝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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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09-20 2020-09-30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支公司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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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7-06-2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91民初6445号原告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苏宝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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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91民初6445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被告- 苏宝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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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6445号苏宝忠:原告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苏宝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1民初6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宝忠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115965.2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3月23日的利息为19778.03元,自2020年3月24日起以115965.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二、被告苏宝忠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律师费13774.47元给原告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本案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3290元被告苏宝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三十日经办法官:陈梦芷电话:020-83007052送达人:陈梦芷、唐小宝电话:020-83007052535901642020-09-3022:21:21:459(2020)粤0191民初6445号原告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苏宝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日内,公告,苏宝忠,判决,被告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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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30
    2

    (2020)粤0191民初6445号更正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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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91民初6445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被告- 苏宝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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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6445号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刊登在广州日报大洋网的原告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苏宝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公告中,“并定于2020年9月1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应更正为“并定于2020年9月24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五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主审法官:陈梦芷电话:020-83007052送达人:陈梦芷、唐小宝电话:020-83007052535077582020-08-2417:26:47:882(2020)粤0191民初6445号更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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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4
    3

    (2018)粤0113民初10044号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苏宝忠、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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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3民初10044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苏宝忠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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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3民初10044号苏宝忠:本院受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苏宝忠、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宝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向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1号友谊中心12层房屋2016年6、7月的租金115965.2元并支付租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每月租金为本金,自每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向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上述第一项判项所述房屋2016年8、9月的租金115965.2元及利息(利息以每月租金为本金,自每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0元,由被告苏宝忠负担2555元,被告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25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531721432020-03-0415:07:10:108(2018)粤0113民初10044号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苏宝忠、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规定,被告,送达,苏宝忠1153528 收起

    ... 展开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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