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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宏裕商业

    广东宏裕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146号自编3号101室(仅限办公)
    • 简介:-
    • 法律诉讼 4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罗云霞、广州紫贵坊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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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上诉人-罗云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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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罗云霞、广州紫贵坊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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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罗云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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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广东宏裕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嘉凯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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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宏裕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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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广东宏裕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嘉凯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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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宏裕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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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广东搜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宏裕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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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东搜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宏裕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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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广东宏裕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铝国贸佛山投资有限公司等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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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申请人-广东宏裕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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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佛山宇能创富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宏裕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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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上诉人-佛山宇能创富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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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佛山宇能创富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宏裕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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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上诉人-佛山宇能创富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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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佛山宇能创富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宏裕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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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上诉人-佛山宇能创富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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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广东宏裕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家家乐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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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宏裕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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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03民初14051号原告广东宏裕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博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卢星军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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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3民初14051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宏裕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卢星军 佛山市博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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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4051号佛山市博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卢星军:原告广东宏裕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博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卢星军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3民初14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佛山市博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宏裕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1000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佛山市博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宏裕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1%标准自2020年3月31日计至实际付清欠款100000元之日止,违约金以100000元为限);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卢星军向原告广东宏裕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500元;四、被告卢星军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佛山市博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广东宏裕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8元,由被告佛山市博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660元,被告卢星军负担798元;诉讼保全费1174元,由被告佛山市博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531元,被告卢星军负担64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七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仁义、管军军83005840、83005804联系地址:广州市龙溪大道273号538657932021-04-0816:18:20:98(2020)粤0103民初14051号原告广东宏裕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博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卢星军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被告,卢星军,公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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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7
    2

    (2020)粤0103民初14051号原告广东宏裕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博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卢星军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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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3民初14051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宏裕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博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卢星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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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4051号佛山市博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卢星军: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广东宏裕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博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卢星军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返还预付款10000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从2020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为18300元;3.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因主张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2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概由两被告承担。上述案件定于2021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联系人:杨仁义、管军军联系电话:83005804、83005840联系地址:广州市龙溪大道273号537120472020-12-1517:12:43:562(2020)粤0103民初14051号原告广东宏裕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博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卢星军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原告,公告,送达,开庭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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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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