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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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卞绍昶、霍东如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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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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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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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卞绍昶,灌云县龙苴镇江联驾校报名处,霍东如,穆海船,霍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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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5民初121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灌云县龙苴镇江联驾校报名处 卞绍昶 穆海船 霍东如 霍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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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5民初12118号卞绍昶,灌云县龙苴镇江联驾校报名处,霍东如,穆海船,霍洋: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卞绍昶,灌云县龙苴镇江联驾校报名处,霍东如,穆海船,霍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长宁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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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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