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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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5执6767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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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执6767号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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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执6767号 | - |
当事人- 广州育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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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执6767号毕建新、广州育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通过新闻媒体、法院公告及现场张贴等形式,公告对被执行人毕建新(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701211413)、广州育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KJCH1C)及其法定代表人毕建新(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701211413)实施的限制高消费令。在本院解除对其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前,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受理社会公众以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3902285224(工作日8:00—17:00)联系地址:收件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99号邮编:511458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经办人:郑伟军电话:020-83007128送达人:梁儒锋电话:020-83007128537161852020-12-1722:03:31:239(2020)粤0115执6767号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公告高消费,购买,社会,执行,电话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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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2 |
(2020)粤0115执6767号余映梅与毕建新、广州育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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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执676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余映梅 被告- 毕建新 广州育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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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执6767号毕建新、广州育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余映梅与毕建新、广州育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91民初7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执行人毕建新、广州育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被执行人毕建新、广州育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5执67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毕建新、广州育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价值739,700元的财产。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经办人:郑伟军电话:020-83007128送达人:梁儒锋电话:020-83007128537161872020-12-1716:57:23:45(2020)粤0115执6767号余映梅与毕建新、广州育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有限公司,咨询,教育,广州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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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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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710号原告余映梅诉被告广州育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毕建新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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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710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余映梅 被告- 广州育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毕建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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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710号广州育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毕建新:本院受理原告余映梅诉被告广州育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毕建新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报考高等学样中介服务合同》;2、被告一返还原告73万元的中介服务费并向在皓地支付违约金14.6万元;3、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用;5、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17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十二日联系人:崔剑;电话:020-83007072/020-83007065531950742020-03-1217:49:09:691(2020)粤0191民初710号原告余映梅诉被告广州育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毕建新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依法,送达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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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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