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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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世纪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茹玉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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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执4551号之一 | 居间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世纪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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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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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世纪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茹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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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664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世纪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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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0-08-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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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世纪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茹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材料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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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664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世纪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陈茹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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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664号陈茹玉(公民身份号码32040219890522254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世纪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茹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斡旋金50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归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6日,08:45分在西郊大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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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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