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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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长春、罗少芳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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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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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符长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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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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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徐春梅与何达津、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市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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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徐春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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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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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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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民初37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当事人- 清远市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冯诗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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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与被告冯诗诗、被告清远市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冯诗诗(女,汉族,住址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大陂头村委公苏崀村35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1827197609258000)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冯诗诗公告送达(2021)粤1803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与被告冯诗诗于2020年1月1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冯诗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42409.78元及利息、罚息、复息87302.7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4月1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对被告冯诗诗名下的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古龙路2号云玺碧桂园1号楼2202号房屋享有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款项的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清远市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冯诗诗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清远市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偿还的借款本息部分,可向被告冯诗诗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34.25元(原告已预交12734.25元),由被告冯诗诗、被告清远市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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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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