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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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图普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安徽方兴光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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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304执809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图普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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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5-08 |
2 |
图普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安徽方兴光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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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304执809号之一 | - |
申请执行人-图普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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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14 |
3 |
安徽方兴光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图普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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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3民终40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安徽方兴光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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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11 |
4 |
安徽方兴光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微鑫科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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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67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方兴光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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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1-11 |
5 |
安徽方兴光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晖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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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304民初13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方兴光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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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10-27 |
6 |
图普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安徽方兴光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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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304民初26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图普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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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09-24 |
7 |
安徽方兴光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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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3民初14772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幻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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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11-02 |
8 |
上海幻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方兴光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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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3民初1477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幻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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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11-02 |
9 |
安徽方兴光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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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3民初147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幻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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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10-09 |
10 |
上海幻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方兴光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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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3民初147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幻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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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11-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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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6民初19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方兴光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精智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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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9-03-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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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民初582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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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58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东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方兴光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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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5826号吴胜东、深圳市东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安徽方兴光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胜东、深圳市东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582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298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9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1日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12日为43179.79元;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揽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1月11日10时00分在大浪七楼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杨国帆电话:0755-2105017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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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2 |
(2021)粤0309民初5826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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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58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方兴光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吴东胜 深圳市东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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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5826号吴东胜、深圳市东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安徽方兴光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东胜、深圳市东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582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298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9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1日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12日为43179.79元;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揽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09时15分在大浪七楼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杨国帆电话:0755-2105017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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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3 |
(2021)粤0309民初50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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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50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安徽方兴光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广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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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5067号深圳市鑫广纳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安徽方兴光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广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506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金损失,违约金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12日为14898.88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26日09时30分在龙华法庭三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法院联系人:陈燕妮电话:0755-2105107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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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4 |
(2020)粤0309执672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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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67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方兴光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微鑫科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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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6723号深圳市微鑫科光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安徽方兴光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121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67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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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5 |
(2019)粤0306执1867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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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86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方兴光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精智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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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18670号深圳市精智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安徽方兴光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91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186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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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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