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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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与蔡冬冬、黄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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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354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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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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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与王学飞、刘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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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667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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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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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戴贤峰与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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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61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戴贤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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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1-07 | 2021-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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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与宋金志、六安市海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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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41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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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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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与陈建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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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481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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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12-27 | 2021-03-25 |
6 |
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与见军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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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441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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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3-02 |
7 |
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苑怀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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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执2486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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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12-19 | 2020-12-31 |
8 |
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与黄健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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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353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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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3-25 |
9 |
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与张忠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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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376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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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3-25 |
10 |
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与孙彪、李文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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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354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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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1-04-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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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5民初353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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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353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黄健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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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健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健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健华于2018年3月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黄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租金5671.35元及利息损失92.57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6日,此后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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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2 |
(2020)浙0105民初40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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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408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丁甲甲 闫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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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5民初4084号丁甲甲、闫玲: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丁甲甲(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035)、闫玲(公民身份号码:342101********8444)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甲甲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丁甲甲、被告闫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租金24692.16元;三、被告丁甲甲、被告闫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92.6元(前述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7日,此后以未支付租金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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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3 |
(2020)浙0105民初929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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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929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赵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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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龙(身份证号:220182********1910)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92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赵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租金20343元及逾期利息(以2034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71元,被告赵龙负担40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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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4 |
(2021)浙0105民初7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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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77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沈中叶 顾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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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5民初771号顾飞、沈中叶: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顾飞(3209**********6177)、沈中叶(3209**********731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顾飞、沈中叶签订的编号为2018-06的《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顾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车辆损失63594.68元(已抵扣金融服务费46138元);三、被告顾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车辆违约金(以第二项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沈中叶对被告顾飞的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147元,由被告顾飞、沈中叶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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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5 |
(2019)浙0105民初56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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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民初565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杨胜仙 谢苗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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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胜仙、谢苗坤: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胜仙(身份证号:5226321983****4323)、谢苗坤(身份证号:3302191975****3734)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5民初56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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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6 |
(2020)浙0105民初319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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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319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曾友翠 黄训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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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训彬、曾友翠: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训彬532124********0713、曾友翠532124********192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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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7 |
(2020)浙0105民初667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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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667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刘杰 王学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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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飞、刘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学飞340122********0932、刘杰342401********6910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66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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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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