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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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水准酒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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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7-10-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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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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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1411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美金宝珠宝有限公司 谭文伟 林剑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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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4民初14111号 深圳市美金宝珠宝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美金宝珠宝有限公司、谭文伟、林剑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4民初1411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及《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一》于2022年1月26日解除;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1年11月份、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5日期间的租金829932.65元及违约金33100.97元(违约金以当月拖欠的租金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021年11月份拖欠的租金违约金自2021年11月6日起算,2022年1月份拖欠的租金违约金自2022年1月6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2年2月20日);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1年11月份、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5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19077.68元及违约金4749.29元(违约金以当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021年11月份拖欠的物业管理费违约金自2021年11月6日起算,2022年1月份拖欠的物业管理费违约金自2022年1月6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2年2月20日);4、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1年10月份的加时空调费36400.00元及违约金合计1947.40元(违约金以当月拖欠的加时空调费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021年10月份拖欠的加时空调费违约金自2021年11月6日起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2年2月20日);5、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1年9月份、2021年11月份、2021年12月份、2022年1月份期间拖欠的电费13609.00元、基础设施服务费6344.00元及违约金623.97元(违约金以当月拖欠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其中2021年9月份拖欠费用的违约金自2021年11月6日起算,2021年11月份拖欠费用的违约金自2022年1月6日起算,2021年12月份拖欠费用的违约金自2022年2月6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2年2月20日);6、被告一向原告补回装修期减免的租金918854.00元及违约金11485.68元(违约金以装修期减免的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2年1月27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2年2月20日);7、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30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因逾期未搬离租赁房屋而产生的占用费489067.45元、物业管理费70170.77元;8、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在第2项至第7项诉讼请求中应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原告有权不予退还被告一缴纳的租赁保证金1378231.00元、管理费保证金197754.00元、水电费保证金29963.00元;10、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以及保全保险费由三被告承担。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下午14时30分,请您在开庭前15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院联系人:茶丽梅 电话:0755-21981603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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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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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6887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美金宝珠宝有限公司 孙小军 林剑良 谭文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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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4民初6887号之一 深圳市美金宝珠宝有限公司、孙小军: 原告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美金宝珠宝有限公司、孙小军、谭文伟、林剑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304民初6887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粤0304执保865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裁定书的内容如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美金宝珠宝有限公司、孙小军、谭文伟、林剑良名下价值6576841.18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为:本院依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已作出(2022)粤0304民初6887号民事裁定书,并依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谭文伟、深圳市美金宝珠宝有限公司名下的以下财产(详见附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人若需要续行原保全措施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院联系人:茶丽梅 电话:0755-21981603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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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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