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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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亮与丰县蓝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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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321财保258号之一 | - |
申请人-刘金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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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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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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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9民初962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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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19 |
3 |
郑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炀玖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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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5财保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嘉兴信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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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9-14 |
4 |
湖南青鑫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如泰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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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3民初566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湖南青鑫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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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9-28 |
5 |
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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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财保1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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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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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序劲商贸有限公司、无锡蓝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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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财保1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上海序劲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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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10-12 |
7 |
刘金亮与丰县蓝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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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321财保258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人-刘金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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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8-25 |
8 |
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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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财保6号 | - |
申请人-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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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25 |
9 |
成都安泰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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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1067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成都安泰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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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8-27 |
10 |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蓝光和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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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执1154号之一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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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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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4民初6212号之二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婧 被告- 彭超 第三人- 郑伟 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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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91 | 2019-11-05 |
2 | (2017)川0105民初172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罗贤秀 何茂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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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8-04-05 |
3 | - | - |
原告- 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罗贤秀 何茂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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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G95 | 2017-04-0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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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赣0803执112号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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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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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2253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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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云0112民初22532号原告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偿还款项2000万元,2、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付),截至2021年11月15日,利息暂计260万元;3、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判令被告2对被告1承担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上诉讼请求暂计总额为2260万元)。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举证通知书(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即2022年5月26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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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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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912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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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9128号原告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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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
3 |
(2022)云0102民初10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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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0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筑雅置业有限公司 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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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的(2022)云0102民初1060号原告关世荣诉被告江西筑雅置业有限公司、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关世荣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云0102民初10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关世荣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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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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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912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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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云0103民初9128号原告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需要,通知你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即2021年11月1日上午9:30在本院6楼2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人:胡萍法官电话:0871-64884157接待地点:昆明市白云路盘龙区人民法院3楼302号(民庭接待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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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5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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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嘉兴乾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重庆炀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四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均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重庆炀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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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均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乾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一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二成都均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三重庆炀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连带地向原告支付违约股权转让对价款,包括投资本金123,295,890.41元,截至2021年6月7日的投资收益97,945,465.04元,以及以123,295,890.41元为基数,按年化收益率16%的标准,自2021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完成支付之日止的投资收益(暂计至2021年7月14日,合计为1,999,758元);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本案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11月30日9时在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严耿斌。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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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6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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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嘉兴乾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均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炀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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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均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嘉兴乾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均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炀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沪01民初1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准许原告嘉兴乾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9,361.94元,减半收取计679,680.9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嘉兴乾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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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7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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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嘉兴乾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重庆炀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四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均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重庆炀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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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均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乾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一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二成都均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三重庆炀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连带地向原告支付违约股权转让对价款,包括投资本金123,295,890.41元,截至2021年6月7日的投资收益97,945,465.04元,以及以123,295,890.41元为基数,按年化收益率16%的标准,自2021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完成支付之日止的投资收益(暂计至2021年7月14日,合计为1,999,758元);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本案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11月30日9时在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严耿斌。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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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8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成都均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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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206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嘉兴乾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重庆炀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四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均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重庆炀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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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206号成都均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乾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一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二成都均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三重庆炀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连带地向原告支付违约股权转让对价款,包括投资本金123,295,890.41元,截至2021年6月7日的投资收益97,945,465.04元,以及以123,295,890.41元为基数,按年化收益率16%的标准,自2021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完成支付之日止的投资收益(暂计至2021年7月14日,合计为1,999,758元);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本案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11月30日9时在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严耿斌。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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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9 |
王婧诉被告彭超,第三人郑伟、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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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621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婧 当事人-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彭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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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公告彭超、郑伟、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6212号原告王婧诉被告彭超,第三人郑伟、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予办理位于锦江区琉璃乡麻柳湾村二组蓝光凯丽香江小区5幢1单元3203室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2、请求判令第三人郑伟、第三人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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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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