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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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市监处字[2020]96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华夏炎黄生命科学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华夏炎黄生命科学技术(广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P6D55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97之5号403房法定代表人:陈洪创2020年4月24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华夏炎黄生命科学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才公示2018年年度报告涉嫌从事企业监管违法行为,建议将该线索交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收到该交办线索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3日依法对当事人华夏炎黄生命科学技术(广州)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该公司员工协助检查,通过提交的商事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等相关材料进行检查核实,材料显示当事人2018年年报报送公示时间为2020年4月8日,超过2018年年报报送公示时间和责令改正时间,为进一步调查了解该公司逾期报送公示2018年年报事宜,现场开具了询问通知书。2020年5月13日下午,该公司委托人到我局天园所接受了询问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因资金周转不好,导致人员流失较严重造成未在规定时期内报送公示2018年年度报告,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通过邮政快递送达,快递物流信息退回原因为该地址查无此市场主体)后,于2020年4月8日才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及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其行为为企业监管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立案查处。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华夏炎黄生命科学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后,于2020年4月8日才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超过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截止日期2019年6月30日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的期限。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提交的商事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当事人的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证据四:当事人逾期报送公示2018年年报情况说明。证据五:当事人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时间的网页截图。证据六: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23日在其网站上的通告截图和通过邮政快递送达《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的物流信息。本局于2020年5月27日向当事人华夏炎黄生命科学技术(广州)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告字[2020]天园1-00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华夏炎黄生命科学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后,于2020年4月8日才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超过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截止日期和责令改正期限,此行为为企业监管违法行为。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18日下发的《关于对逾期报送2018年度报告企业后续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对于未签收《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的企业,以市局今年10月31日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公告送达《通告》(穗市监函[2019]861号,即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作为起始计算时间,企业在30日内补报年报的(即12月1日前补报年报)免于行政处罚;在30日后补报年报的(即12月1日后补报年报),予以行政处罚。”的文件精神,据此,经办单位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7日。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对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行为的处理意见》中“企业、企业分支机构或农村专业合作社经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4个月至6个月才公示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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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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