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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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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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晋01民终10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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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12-28 |
2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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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再214-2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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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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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宿州市煜祥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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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民终432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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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10-09 |
4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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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0068-10079号 | 票据纠纷 |
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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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0-06-19 |
5 |
申请保全人 广州市钊丰钢材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 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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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晋0109执保314号 | 财产保全 |
原告-广州市钊丰钢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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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6-19 |
6 |
申请保全人 广州市钊丰钢材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 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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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晋0109执保318号 | 财产保全 |
原告-广州市钊丰钢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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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6-19 |
7 |
申请保全人 广州市钊丰钢材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 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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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晋0109执保317号 | 财产保全 |
原告-广州市钊丰钢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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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6-19 |
8 |
申请保全人 广州市钊丰钢材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 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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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晋0109执保315号 | 财产保全 |
原告-广州市钊丰钢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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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6-19 |
9 |
申请保全人 广州市钊丰钢材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 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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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晋0109执保316号 | 财产保全 |
原告-广州市钊丰钢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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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6-19 |
10 |
新兴际华黄石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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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民终62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新兴际华黄石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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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6 | 2020-08-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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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6民初16616-16618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广州亚银商贸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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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9 |
2 | (2018)粤0104民初201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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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3 |
3 | (2018)粤0104民初201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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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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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华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恒天德控股有限公司、永州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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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795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江华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恒天德控股有限公司 永州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相携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中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珠海华盛隆实业有限公司 陈桂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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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初795号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恒天德控股有限公司、湖南相携商贸有限公司、广州中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华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恒天德控股有限公司、永州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相携商贸有限公司、广州中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珠海华盛隆实业有限公司、陈桂云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795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须知、诚信诉讼告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起诉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偿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兑付债务本金人民币110240000元及应付罚息6220015元(该罚息暂计至2019年1月10日),本息合计人民币116460015元;二、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未兑付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对被告三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上述十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等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律师费、证据保全费用等其他费用待确定后另行起诉主张。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9日9时在本院第六十四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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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2 |
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被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十二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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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0068-10079号 | 票据纠纷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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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0068-10079号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你与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被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十二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0068-10079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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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
3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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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湖南相携商贸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珠海华盛隆实业有限公司 永州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华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恒天德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州中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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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民申463-465号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恒天德控股有限公司、湖南相携商贸有限公司、广州中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桂云:再审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华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恒天德控股有限公司、永州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相携商贸有限公司、广州中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珠海华盛隆实业有限公司、陈桂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民申463-465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恒天德控股有限公司、湖南相携商贸有限公司、广州中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桂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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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4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华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恒天德控股有限公司、永州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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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327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江华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恒天德控股有限公司 永州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相携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中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珠海华盛隆实业有限公司 陈桂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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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327号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恒天德控股有限公司、永州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中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桂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华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恒天德控股有限公司、永州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相携商贸有限公司、广州中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珠海华盛隆实业有限公司、陈桂云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现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初3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初3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指令一审进行实体审理;2、本案受理费用、保全费用由十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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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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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华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恒天德控股有限公司、永州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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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327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江华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恒天德控股有限公司 永州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相携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中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珠海华盛隆实业有限公司 陈桂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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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327号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华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恒天德控股有限公司、永州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中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桂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华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恒天德控股有限公司、永州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相携商贸有限公司、广州中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珠海华盛隆实业有限公司、陈桂云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初3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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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
6 |
上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华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恒天德控股有限公司、永州市德丰房地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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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7352-173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上诉人- 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江华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恒天德控股有限公司 永州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相携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中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珠海华盛隆实业有限公司 陈桂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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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7352-17353号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华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恒天德控股有限公司、永州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相携商贸有限公司、广州中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珠海华盛隆实业有限公司、陈桂云: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华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恒天德控股有限公司、永州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相携商贸有限公司、广州中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珠海华盛隆实业有限公司、陈桂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17352-173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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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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