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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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陈绪琴,陕西浩达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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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1民初1778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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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0-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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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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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执2004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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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27 | 2019-06-30 |
3 |
北京天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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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终21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京天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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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6-13 00:00:00 | 2017-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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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武思义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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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8118号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当事人-武思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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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2-21 | 2017-11-13 |
5 |
北京天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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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一初字第3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天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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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01 | 2019-04-22 |
6 |
武思义与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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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101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武思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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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6-10-24 | 2016-10-31 |
7 |
宋季津与中山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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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33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宋季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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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6-09-21 | 2017-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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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顺明与中山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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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33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黎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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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6-09-21 | 2017-03-01 |
9 |
中山市坦洲镇润业土石方工程部与中山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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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33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坦洲镇润业土石方工程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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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6-09-21 | 2016-09-21 |
10 |
徐安波与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四川拉非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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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民初2300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徐安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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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6-06-30 | 2019-07-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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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3民初3664号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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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36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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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3664号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0963元及违约金(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本金63751.85元计算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为9729.7元,以本金7211.15元计算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为727.5元),暂合计约为81420.2元;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9日上午9时3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539217332021-05-1216:48:16:233(2021)粤0113民初3664号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原告,开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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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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