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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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应百建null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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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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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朱伯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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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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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谢丐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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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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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金可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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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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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陈修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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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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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陈中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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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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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赖忠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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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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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何玲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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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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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杨孔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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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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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谢丐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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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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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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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324民初66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 被告- 朱罗昆 金凤丹 朱选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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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 | 2018-04-04 |
2 | (2017)浙0324民初66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 被告- 朱罗昆 金凤丹 朱选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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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 | 2018-04-04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 被告- 朱罗昆 金凤丹 朱选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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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 | 2017-12-26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 被告- 朱文 秦路阳 朱伯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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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 | 2016-08-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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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324民初66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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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66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 被告- 朱罗昆 金凤丹 朱选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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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罗昆、金凤丹、朱选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诉被告朱罗昆、金凤丹、朱选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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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
2 |
(2016)浙0324民初32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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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 被告- 秦路阳 朱文 朱伯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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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秦路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与被告朱文、秦路阳、朱伯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朱文、秦路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和复息,利息按月利率9.660001‰自2015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15日止,罚息按月利率13.5240014‰自2016年1月16日起计算至该笔债务还清之日止,复息为2016年1月15日起未偿还的利息按月利率13.5240014‰计算至该笔债务还清之日止;2、被告朱伯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9日上午8:30在城郊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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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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