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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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门源回族自治县教育局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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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22执7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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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09-03 |
| 2 |
乌鲁木齐志成志远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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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104民初100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乌鲁木齐志成志远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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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9-06 |
| 3 |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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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03财保20号 | - |
申请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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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30 |
| 4 |
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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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1民终170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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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27 |
| 5 |
西安雅登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海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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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2民初14947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西安雅登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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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7-01 |
| 6 |
方朱来与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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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05民初18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方朱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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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27 |
| 7 |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旌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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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22民初226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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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6-29 |
| 8 |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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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0106民初930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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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8-31 |
| 9 |
沈某与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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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宁0502执1243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沈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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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6-28 |
| 10 |
刘健与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启章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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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012民初5886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刘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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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23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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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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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旌详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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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陕西旌详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旌详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陕012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旌详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YZJGJS(2013)25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驳回原告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89717832021-04-0811:37:00:915陕西旌详实业有限公司370533932人民法院人民法院https://www.xbfzb.com/2021-04/08/content_8971783.htmlnull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1/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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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 2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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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陕西旌祥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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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旌祥实业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地址不明,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公告向你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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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 3 |
(2020)皖0203民初211号芜湖市鑫力门窗有限公司上诉状副本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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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21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陶秀兰 周成科 被告- 芜湖市鑫力门窗有限公司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陶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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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211号芜湖市鑫力门窗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陶秀兰、周成科诉被告芜湖市鑫力门窗有限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陶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陶秀兰、周成科不服(2020)皖020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皖020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由各被告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则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联系人:张岿联系电话:0553-48315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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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 4 |
(2020)皖0203民初211号芜湖市鑫力门窗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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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21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陶秀兰 周成科 被告- 芜湖市鑫力门窗有限公司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陶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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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211号芜湖市鑫力门窗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陶秀兰、周成科诉被告芜湖市鑫力门窗有限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陶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陶秀兰、周成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45元,由原告陶秀兰、周成科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联系人:张岿联系电话:0553-48315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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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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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211号芜湖市鑫力门窗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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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21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陶秀兰 周成科 被告- 芜湖市鑫力门窗有限公司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陶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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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211号芜湖市鑫力门窗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陶秀兰、周成科诉被告芜湖市鑫力门窗有限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陶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陶秀兰、周成科起诉:一、依法判决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0536元及利息98763元(利息以2205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2年6月28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应付款之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决第三被告在欠付第一被告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判决第四被告在欠付第三被告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判决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联系人:张岿联系电话:0553-48315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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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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