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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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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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3197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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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4 | 2019-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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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中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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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198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中原(中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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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4-03 | 201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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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中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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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199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中原(中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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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4-03 | 2018-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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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民初20125号PAULPAN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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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012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PAULPAN 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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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0125号PAULPAN:原告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PAULPAN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0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深圳航天科技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31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的租金158771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租金132309.3元为基数,自欠租当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依次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396927.9元;四、被告PAULPAN(潘维强)对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952.36元,由原告负担41290.6元,由两被告负担22661.76。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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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2 |
(2019)粤0305民初20125号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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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012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PAULPAN 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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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0125号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PAULPAN:原告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PAULPAN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0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深圳航天科技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31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的租金158771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租金132309.3元为基数,自欠租当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依次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396927.9元;四、被告PAULPAN(潘维强)对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952.36元,由原告负担41290.6元,由两被告负担22661.76。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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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3 |
(2019)粤0305民初20125号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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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012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PAULPA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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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PAULPAN:(2019)粤0305民初20125号原告深圳市华保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PAULPAN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31日解除;2、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起拖欠的租金1587711.6元(人民币,下同)及违约金1190783.7元(自2018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1月1日,之后每日按日租金3倍金额的标准计算至二被告支付完毕租金及违约金之日止);3、被告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0元(暂计至2019年7月31日,之后每日按日租金3倍金额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搬离之日止);以上共计2778495.3元;4、被告PAULPAN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并定于2021年1月11日14:30时在本院112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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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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