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税一稽罚[2019]232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5年4月,你公司向许杰购买坯布计200000.00元,取得许杰提供的由合肥聚恒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400151130,号码:03677110-03677111#,合计金额为170940.18元,税额为29059.82元,价税合计200000.00元,你公司已于2015年5月申报抵扣并结转相应成本。上述发票是由你公司的实际经营人王永刚经手取得,王永刚用承兑汇票向柯桥市场上推销面料的许杰购买了一批涤棉布,发票由许杰提供,与合肥聚恒纺织有限公司并无实际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2份发票为虚开发票。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款,你公司已于2015年5月申报抵扣,导致少缴增值税29059.82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52.99元、教育费附加871.79元、地方教育附加581.20元。2019年4月25日,你公司已作进项转出增值税29059.82元,相应三种地方税费2905.98元已结清。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成本费用,你公司已于2015年5月进行结转,导致当年度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70940.18元,应予纳税调增;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附加税费)2905.98元。纳税调整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2008.55元。你公司已于我局立案前(2019年4月25日)自行申报入库企业所得税42735.04元,多入库726.49元(多交税款为企业在申报时未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本次查补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2905.98元,可申请退税)。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罚决定:决定处1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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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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