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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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1941号原告佛山市千品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房(广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房有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门银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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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19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千品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被告- 吉房(广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房有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江门银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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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1941号吉房(广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房有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门银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佛山市千品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房(广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房有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门银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被告:吉房(广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兴东路128号1403。法定代表人:邵凤芹。被告:广州市房有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荔新十二路96号23幢111号。法定代表人:苏毅勇。被告:江门银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雁前路79号。法定代表人:刘洪亮)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3民初1194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房(广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佣金183020元给原告佛山市千品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千品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533926462020-06-1617:49:17:0(2019)粤0113民初11941号原告佛山市千品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房(广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房有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门银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判决,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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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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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1941号原告佛山市千品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房(广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房有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门银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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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19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千品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被告- 吉房(广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房有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江门银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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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1941号吉房(广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房有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门银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千品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房(广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房有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门银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材料,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材料。原告佛山市千品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佛山市千品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中介代理费合共32295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将于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三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531387722020-02-2017:40:13:296(2019)粤0113民初11941号原告佛山市千品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房(广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房有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门银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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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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