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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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振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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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21执103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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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3-05 |
2 |
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廖水珍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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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21执1195号之一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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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8 |
3 |
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廖水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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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21执11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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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2-28 |
4 |
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喻金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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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21执恢1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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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10-30 |
5 |
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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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民终6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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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08-26 |
6 |
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钟六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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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21执恢1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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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 2020-07-01 | 2020-07-20 |
7 |
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钟六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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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21执恢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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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 2020-07-01 | 2020-07-20 |
8 |
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邓勇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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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21执52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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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7-01 |
9 |
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剑华、杨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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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21民初5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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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10-26 |
10 |
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廖水珍、万小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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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21民初55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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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07-2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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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赣0521民初119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飞 贾青 章良 李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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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G11 | 2017-08-06 |
2 | (2017)赣0521执恢3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甘英诚 苏东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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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G95 | 2017-03-30 |
3 | (2017)赣0521执恢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甘英诚 苏东南 苏萍 苏增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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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95 | 2017-03-30 |
4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鹏 黎小柳 邹勇 黎逢春 石姣 胡炜 江西沐阳谷贸易有限公司 新余市天晨实业有限公司 黎萃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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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22 | 2017-02-07 |
5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飞 贾青 李娇 章良 喻金平 丁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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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G50 | 2017-01-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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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振平、陈莲芳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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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21民初21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振平 陈莲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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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公告陈莲芳: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振平、陈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52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振平、陈莲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5088699元,共计人民币9088699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1月3日止,并继续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760元,减半收取38380元,保全费5000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600元,合计50980元,由原告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0元,由被告黄振平、陈莲芳负担503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承办部门: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助理:廖新良15907908269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人民法院邮编:3366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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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2 |
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刚、熊习生、新余市天和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阳凯矿业有限公司、傅军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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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521民初19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刚 熊习生 新余市天和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阳凯矿业有限公司 傅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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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公告熊习生、重庆市阳凯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刚、熊习生、新余市天和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阳凯矿业有限公司、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521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70万元、支付2018年10月29日前的利息137.5233万元和该借款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赔偿财产保全申请费0.5万元;二、被告熊习生、新余市天和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阳凯矿业有限公司、傅军对被告李刚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熊习生、新余市天和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阳凯矿业有限公司、傅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刚追偿;三、驳回原告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62元,由被告李刚、熊习生、新余市天和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阳凯矿业有限公司、傅军共同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六日承办部门: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张冬根0790-588361013979091988原告: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38079016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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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
3 |
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范左生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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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21民初9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范左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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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公告范左生: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五月五日承办法庭: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汪玥13627900451原告手机号码: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138079016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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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
4 |
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勇生、万红香、彭小军、永兴腾胜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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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521民初121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邓勇生 万红香 彭小军 永兴腾胜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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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公告永兴腾胜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勇生、万红香、彭小军、永兴腾胜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违约逾期不偿还借款本息为由,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邓勇生、万红香向原告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286360元(暂算至2018年6月20日)共计218636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邓勇生、万红香向原告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3万元;3.判令被告彭小军、永兴腾胜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邓勇生、万红香上述两项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此案诉讼费由被告邓勇生、万红香、彭小军、永兴腾胜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假日顺延)即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承办部门: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张冬根0790-588361013979091988原告: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38079016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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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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