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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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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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执465号之一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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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06 |
2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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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执467号之一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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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06 |
3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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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执466号之一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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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06 |
4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细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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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1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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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20 |
5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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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1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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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20 |
6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谌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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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1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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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20 |
7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煌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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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1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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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20 |
8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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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1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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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4-20 |
9 |
(杨云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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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1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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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3-13 | 2021-04-20 |
10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龚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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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1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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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4-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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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赣0402民初186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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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G15 | 2020-09-03 |
2 | - | - |
原告- 惠州市金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金信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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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G14 | 2018-04-15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 被告- 刘海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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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G46 | 2017-12-24 |
4 | (2017)赣0403民初47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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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17 |
5 | (2017)赣0403民初57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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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17 |
6 | (2017)赣0403民初57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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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17 |
7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群 杨彦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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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G07 | 2017-06-15 |
8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群 杨彦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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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G07 | 2017-06-15 |
9 | (2016)赣0702民初30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曾余花 谭玉林 陈建 稂星 罗成 罗新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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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G06 | 2017-06-08 |
10 | (2016)皖01民初4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安徽旺阳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博稳实业有限公司 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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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6-11-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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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赖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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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702民初22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赖土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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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土明: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赖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赖土明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7000元(暂时计至2022年1月13日),并按合同约定计算偿还利息、罚息、复利,利随本清;二、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廉政监督卡及征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举证和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承办人:吴菁菁(电话:0797-8303072)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邮政编码:34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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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
2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永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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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702民初22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邓永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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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永根: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永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邓永根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0856.47元(暂时计至2022年1月13日),并按合同约定计算偿还利息、罚息、复利,利随本清;二、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廉政监督卡及征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举证和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承办人:吴菁菁(电话:0797-8303072)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邮政编码:34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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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
3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光全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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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188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光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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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光全信用卡纠纷一案徐光全:本院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光全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02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光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用金卡(卡号:6251955560027862)欠款本金48,956.27元、取现利息2,912.91元、取现手续费12.24元、违约金350元,共计52,231.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6元,由被告徐光全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792—8586751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朱凯法官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邮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二0二二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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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
4 |
(2020)赣0603民初50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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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603民初5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姜华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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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公告姜华明: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和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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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5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文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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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02民初98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郭文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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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峰: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文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征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联系人:吴芬联系电话:0797-8303097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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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6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和清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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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143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和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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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和清信用卡纠纷一案吴和清:本院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和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02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和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久久白金卡车位分期欠款本金97233.42元、利息200.29元、手续费15894.53元、违约金400元,共计113728.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5元,由被告吴和清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792—8586750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吴鹤翔法官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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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7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映贤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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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143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映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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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映贤信用卡纠纷一案李映贤:本院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映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02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映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久久金卡(卡号:6251950030279839)欠款本金29,868.35元、利息177.29元、分期付款手续费3,862.8元、违约金300元,共计34,208.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2元,由被告李映贤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792—8586751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朱凯法官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邮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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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8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军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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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181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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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罗军:本院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02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用金卡(卡号:6251955560114785)欠款本金35,622元、消费利息1,280.69元、取现利息500元、取现手续费27.5元、未到期手续费582.83元、违约金130.71元,共计38,143.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4元,由被告罗军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792—8586751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朱凯法官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邮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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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9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年生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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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181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龙年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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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年生信用卡纠纷一案龙年生:本院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年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02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龙年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用金卡(卡号:6251955560062471)欠款本金6,000元、利息396元、手续费31.5元、违约金200元,共计6,62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龙年生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792—8586751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朱凯法官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邮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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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10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豪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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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143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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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豪信用卡纠纷一案陈豪:本院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豪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02民初14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61元减半收取880.5元,由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联系电话:0792—8586751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朱凯法官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邮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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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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