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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兴安实业

    重庆兴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果塘村一社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戴安娜与重庆兴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伍东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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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原告-戴安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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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戴月明与伍东重庆兴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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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原告-戴月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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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戴月明与伍东重庆兴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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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原告-戴月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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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与兰自强重庆兴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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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保全案件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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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戴月明与伍东重庆兴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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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原告-戴月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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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重庆兴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兰自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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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兴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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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包安利殷庆明与重庆兴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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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申请人-包安利
    殷庆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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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重庆兴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兰自强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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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人-重庆兴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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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重庆兴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兰自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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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兴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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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胡嘉与重庆兴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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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胡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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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渝0112民初124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秦莉 代海波 重庆兴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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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6-12-2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6)渝0112民初124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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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2民初124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秦莉 代海波 重庆兴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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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2415号秦莉、代海波、重庆兴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秦莉、代海波、重庆兴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秦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2685407.5元以及截至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108503.76元、罚息563.89元、复息2881.21元;二、被告秦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从2016年6月21日起的罚息和复息(罚息和复息分别以本金2685407.5元、利息108503.76元为基数均在《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水平上上浮50%计算至付清时止);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对被告秦莉名下的位于渝北区回兴街道宝石路1号东原·香山122幢122幢1-3A号房屋(产权证号:201房地证2014字第03163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代海波对被告秦莉所负的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19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3519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965元,由被告秦莉、代海波负担34225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吴伟联系电话:(023)6718861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6年12月29日上传日期:2016年12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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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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