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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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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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9执复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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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09 |
2 |
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铜仁华迪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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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921民初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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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3-31 |
3 |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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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民终1770号 | 票据纠纷 |
上诉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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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08 |
4 |
李永清、胡夏勇等与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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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921民初17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胡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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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5-31 |
5 |
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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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2民初4879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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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04 |
6 |
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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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2民初487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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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24 |
7 |
4879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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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2民初48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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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1-01-27 |
8 |
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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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执9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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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19 |
9 |
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长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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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21民初15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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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1-03-26 |
10 |
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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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3民初2285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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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1-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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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长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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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921执2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长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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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921执290号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长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长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921执2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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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6 |
2 |
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长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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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21民初15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长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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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赣0921民初1525号山西长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米山镇勾要村):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长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921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山西长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96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5511.65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其后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顺延计算至被告还清款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27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以上共计11747元由被告山西长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奉新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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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3 |
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西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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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21民初9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西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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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赣0921民初937号郑州西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921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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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4 |
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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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21民初8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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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赣0921民初890号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赣0921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4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7126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其后利息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被告还清款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1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以上共计5651元由被告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奉新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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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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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追加鄢艳娟、李永清、胡夏勇、王娟、夏晓荣为执行案件(2020)赣0921执281号被执行人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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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21执异4号 | - |
当事人- 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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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赣0921执异4号鄢艳娟、李永清、胡夏勇、王娟、夏晓荣:本院2020年6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追加鄢艳娟、李永清、胡夏勇、王娟、夏晓荣为执行案件(2020)赣0921执281号被执行人一案,作出的(2020)赣0921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921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2020)赣0921执异4号中第4页倒数第六、七行中“第二百二十五条”更正为“第二百二十七条”,倒数第一、二行中“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更正为“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奉新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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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
6 |
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西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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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21民初9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西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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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赣0921民初937号郑州西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奉新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承办庭室:民事庭承办法官:翟进才电话:0795-4615355邮政编码:330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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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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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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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21执异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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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赣0921执异4号鄢艳娟、李永清、胡夏勇、王娟、夏晓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20)赣0921执28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追加你们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921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追加鄢艳娟、李永清、胡夏勇、王娟、夏晓荣为(2020)赣0921执28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奉新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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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
8 |
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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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21民初8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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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赣0921民初890号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64400元,并自2017年8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为2712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奉新县人民法院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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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
9 |
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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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21民初5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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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赣0921民初567号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921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奉新县人民法院二Ο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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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10 |
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诉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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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21民初5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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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东莞市池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往后顺延)在本院城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Ο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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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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