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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行

    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中圣南街1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1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原告陈先美与被告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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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民初533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陈先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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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2-07 2021-02-26
    2

    申请执行人李敏与被执行人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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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111执15号之一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李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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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21 2021-01-26
    3

    申请执行人杜明月与被执行人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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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111执18号之一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杜明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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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21 2021-01-26
    4

    申请执行人李玲与被执行人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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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111执17号之一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李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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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21 2021-01-26
    5

    申请执行人杨莉与被执行人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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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111执16号之一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杨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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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21 2021-01-26
    6

    申请执行人杨晶与被执行人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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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执3235号之一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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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1-01-15
    7

    申请执行人杨燕与被执行人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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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执3240号之一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杨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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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1-01-15
    8

    原告戴成根与被告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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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民初48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戴成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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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10-12 2021-04-28
    9

    原告李敏与被告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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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民初5361号 劳动争议

    原告-李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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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9-28 2020-11-10
    10

    原告李玲与被告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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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民初5730号 劳动争议

    原告-李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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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9-28 2020-11-1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陈健诉被告李道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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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民初3849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 陈健 当事人- 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被告- 李道英房屋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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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陈健诉被告李道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0-12-31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3849号李道英:本院受理原告陈健诉被告李道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确认原告陈健与被告李道英于2016年7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2、被告李道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陈健350000元;3、被告李道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给原告陈健544604.5元;4、驳回原告陈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俞昌盛联系电话:025-83768622/862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关于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下一篇原告闵祥兵诉被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现红、姚利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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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31
    2

    关于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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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破1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被申请人- 南京刚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 孙笑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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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日期:2020-12-31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破18号本院根据申请人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为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管理人。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2021年2月1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集庆门大街268号苏宁慧谷E08-1幢1301室;联系人:罗志丽,联系电话:13776683797;孙雪,联系电话:1326288612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2月23日14时30分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上一篇原告孙笑笑诉被告南京刚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陈健诉被告李道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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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30
    3

    原告陈先美诉被告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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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民初533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陈先美 被告- 劳动争议纠纷 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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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陈先美诉被告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10-22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5334号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先美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鄢志文联系电话:025-8376864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上一篇原告李丹诉被告郭志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马遵良诉被告南京铭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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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2
    4

    原告马遵良诉被告南京铭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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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民初580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马遵良 当事人- 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被告- 劳动争议 南京铭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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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马遵良诉被告南京铭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10-22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5805号南京铭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马遵良诉你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潘玉君联系电话:025-83768789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上一篇原告陈先美诉被告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胡敬涛诉被告黄成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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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2
    5

    原告戴成根诉被告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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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民初48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戴成根 被告- 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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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戴成根诉被告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0-10-14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483号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戴成根诉被告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1、解除原告戴成根与被告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2、被告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成根租金3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成根自2020年3月3日至房屋实际搬迁之日止的租金或占有使用费(按年租金820000元标准计算);4、被告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之款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十月十三日承办法官:陈飚联系电话:025-83768575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江辉诉被告董太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季学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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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3
    6

    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季学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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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民初5150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季学进房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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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季学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10-13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5150号季学进: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季学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承办法官:林咏梅联系电话:025-83768565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戴成根诉被告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饶乐思诉被告吴有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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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09
    7

    原告江辉诉被告董太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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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民初453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江辉 当事人- 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被告- 房屋纠纷 董太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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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江辉诉被告董太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10-14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4536号董太松:本院受理原告江辉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黄维联系电话:025-8352958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成秋池诉被告许诺退伙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戴成根诉被告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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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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