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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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0686号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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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068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邓兆晖 当事人-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何忠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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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邓兆晖诉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何忠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本案由审判员陈武晓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暖鹏、郭晋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汤红梅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251082.3元二、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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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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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41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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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413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王多洪 王多群 王华发 王多琴 当事人- 东莞中心支公司 被告- 朱贺斌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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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4134号朱贺斌:原告王华发、王多群、王多琴、王多洪与被告朱贺斌、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2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10000元给原告王华发、王多群、王多琴、王多洪。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498038.48给原告王华发、王多群、王多琴、王多洪。三、驳回原告王华发、王多群、王多琴、王多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8元,由原告王华发、王多群、王多琴、王多洪负担173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882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负担3993元(四原告已预交5048元,本院不另行收退,两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部分迳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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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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