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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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三稽罚[2020]143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与海宁凯达菱商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销售协议,销售其位于海宁盐仓的“杭海商业中心”项目,于2017年9月推出“存抵”优惠的团购活动,团购活动期间共卖出2套商铺,分别于2017年9月20日收取客户7万元团购费(含税),于2017年10月18日收取客户15万元团购费(含税),均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入账做收入,两套商铺已在当年全部交付。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少缴税款100%的罚款64837.74元。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少缴税款100%的罚款64837.7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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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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