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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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71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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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710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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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710号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ZL201630315236.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二、被告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三、被告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53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人民币23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710号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ZL201630315236.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二、被告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三、被告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53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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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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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71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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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710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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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710号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ZL201630315236.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二、被告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三、被告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53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人民币23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710号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ZL201630315236.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二、被告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三、被告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53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人民币23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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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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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710号法庭调查、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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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710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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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710号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证据交换及法庭调查的时间为2020年8月6日9:30,地点为本院第三十六审判庭。开庭时间为2020年8月13日9:30,地点为本院第十六审判庭。你单位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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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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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710号法庭调查、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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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710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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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710号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禾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证据交换及法庭调查的时间为2020年8月6日9:30,地点为本院第三十六审判庭。开庭时间为2020年8月13日9:30,地点为本院第十六审判庭。你单位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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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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