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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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潘作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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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36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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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15 |
2 |
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潘作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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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36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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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07 |
3 |
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温马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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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4451-445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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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07 |
4 |
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中山市国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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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1156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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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5-08 |
5 |
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中山市国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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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1155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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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5-08 |
6 |
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中山市国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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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1155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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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5-08 |
7 |
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中山市国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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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1156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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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5-08 |
8 |
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中山市国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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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1156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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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5-08 |
9 |
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赵金付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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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36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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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6-07 |
10 |
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赵金付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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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37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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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6-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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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3民初7359号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善联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罗四维、赖彩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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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7359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罗四维 广州善联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赖彩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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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7359号广州善联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罗四维、赖彩贤: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善联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罗四维、赖彩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三位被告连带支付18台车9个月租金239760元(1480元/台/月*18台*9个月=239760元);2、三位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下午4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539859122021-07-0818:23:58:784(2021)粤0113民初7359号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善联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罗四维、赖彩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开庭,中华人民共和国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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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2 |
(2021)粤0113民初7360号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善联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罗四维、赖彩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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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736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善联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赖彩贤 罗四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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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7360号广州善联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罗四维、赖彩贤: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善联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罗四维、赖彩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三位被告连带支付13台车9个月租金169650元(1450元/台/月*13台*9个月=169650元);2、三位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下午4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539859142021-07-0818:24:02:782(2021)粤0113民初7360号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善联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罗四维、赖彩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开庭,中华人民共和国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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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3 |
(2021)粤0113民初7363号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恩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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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7363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陈洵 广东恩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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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7363号广东恩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洵: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恩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13日解除(剩余租金为:122200元);2、原告无需退还押金40000元;3、二位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租金22800元;4、二位被告连带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6710元(实际请求至清偿之日);5、二位被告连带承担车辆损失费用9450元;6、二位被告连带承担违章处罚费用5190元、保险上涨费用2300元;7、二位被告连带承担当强制收车费用4000元、停车费用833元;8、二位被告连带承担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9日上午10时整于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539826162021-07-0518:00:22:313(2021)粤0113民初7363号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恩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连带,承担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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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4 |
(2021)粤0113民初7362号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恩安瑞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保平、徐志、徐润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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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7362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徐志 刘保平 广东恩安瑞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徐润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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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7362号广东恩安瑞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保平、徐志、徐润发: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恩安瑞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保平、徐志、徐润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27日解除(剩余租金为:69600元);2、原告无需退还押金24000元;3、四位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租金24720元;4、四位被告连带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7176.8元(实际请求至清偿之日);5、四位被告连带承担车辆损失费用1400元;6、四位被告连带承担违章处罚费用1960元、保险上涨费用150元;7、四位被告连带承担当强制收车费用4000元;8、四位被告连带承担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9日上午10时整于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539826152021-07-0518:00:17:810(2021)粤0113民初7362号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恩安瑞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保平、徐志、徐润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连带,承担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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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5 |
(2021)粤0113民初7364号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恩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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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7364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恩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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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7364号广东恩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恩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于2020年10月9日解除(剩余租金为:46920元);2、原告无需退还押金24000元;3、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33240元(实际请求至返还车辆之日);4、被告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4554.8元(实际请求至清偿之日);5、被告承担车辆损失费用2950元;6、被告承担违章处理费用10220元、保险上涨费用150元;7、被告承担强制收车费用2000元;8、被告赔偿粤AD65323车辆的损失219865元;9、被告连带承担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9日上午10时整于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539826172021-07-0518:00:26:882(2021)粤0113民初7364号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恩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送达,公告,承担,车辆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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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6 |
(2021)粤0113民初7431号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诉东莞市久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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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743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久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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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东莞市久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29日解除。(剩余租金为:27840元)2、请求判令原告无需退还押金10000元。3、判令二位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4560元。4、判令二位被告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3543.2元(实际请求至清偿之日)。5、判令二位被告承担车辆损失费用1800元。6、判令二位被告连带承担诉讼费。(以上1-5项共计2990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7日下午3:00在本院第14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zdqz二O二一年六月十三日539644332021-06-1618:15:20:0(2021)粤0113民初7431号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诉东莞市久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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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3 |
7 |
(2021)粤0113民初7432号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诉东莞市久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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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743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久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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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东莞市久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27日解除。(剩余租金为:21400元)2、请求判令原告无需退还押金2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56400元。4、判令二位被告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31044元(实际请求至清偿之日)。5、判令二位被告承担车辆损失费用7910元。6、判令被告承担违章处理费用1980元、保险上涨费用1150元。7、判令被告赔偿粤AD85713车辆的损失219865元。8、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7日下午3:00在本院第14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zdqz二O二一年六月十三日539644342021-06-1618:15:23:0(2021)粤0113民初7432号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诉东莞市久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令,公告,送达,被告,承担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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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3 |
8 |
(2020)粤0106民初38617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龚勤刚、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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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8617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被告- 龚勤刚 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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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8617号龚勤刚、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龚勤刚、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275622020-12-2515:47:33:345联系人:吴佩贤、赵艳华(2020)粤0106民初38617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龚勤刚、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龚勤刚、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吴佩贤、赵艳华电话:8300684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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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9 |
(2020)粤0113民初6612号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温马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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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6612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温马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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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6612号温马贵: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温马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3民初6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温马贵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9日解除;二、被告温马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自2020年4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温马贵交纳的10000元押金归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所有;四、驳回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6元,由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122元;被告温马贵负担82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536546922020-11-1716:58:49:506(2020)粤0113民初6612号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温马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温马,被告,汽车,广州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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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10 |
(2020)粤0113民初6613号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温马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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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6613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温马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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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6613号温马贵: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温马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3民初6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温马贵之间的《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9日解除;二、被告温马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7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7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自2020年4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温马贵交纳的10000元押金归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所有;四、驳回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6元,由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081元;被告温马贵负担8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536546952020-11-1716:58:52:871(2020)粤0113民初6613号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温马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温马,被告,汽车,广州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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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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