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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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温州升信实业有限公司等温州谭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爱萍、谭建国、陈爱文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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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陈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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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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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5181号、5187号民事判决书——温州市颖立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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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民初51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 被告- 温州市颖立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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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302民初5181号、5187号温州市颖立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诉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浙0302民初5181号、51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民二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可能立即发生效力。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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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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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开庭材料--温州市颖立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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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民初51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 当事人- 温州中际贸易有限公司 温州市颖立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公告温州市颖立贸易有限公司 及温州中际贸易有限公司 胡洁 董绍足 赵振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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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浙0302民初5120号温州市颖立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诉你公司及温州中际贸易有限公司、胡洁、董绍足、赵振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本院定于2019年11月5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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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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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民初392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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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2民初392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 被告- 柯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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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0302民初3921号柯疆(330324198205090418):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与柯疆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2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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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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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民终6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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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民终67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王葵香 被上诉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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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余宗、王建钗:本院受理上诉人王葵香与被上诉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原审第三人金余宗、王建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678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王葵香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575元,均由上诉人王葵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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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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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民事判决书——林兰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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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257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 被告- 林兰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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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302民初2573号林兰飞(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508317562):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北楼910办公室(联系电话:0577-88998026)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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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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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67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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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678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王葵香 被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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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余宗(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110216534)、王建钗(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212310049):本院受理原告王葵香诉被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第三人金余宗、王建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浙0302民初6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确认原告王葵香与第三人金余宗于2013年1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二、驳回原告王葵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75元,由原告王葵香负担。限你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审判监督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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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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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148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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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148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 被告- 温州卡罗尔鞋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诺恩鞋业有限公司 孙荣芬 张万友 王爱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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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卡罗尔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诺恩鞋业有限公司、孙荣芬、张万友、王爱月: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48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金融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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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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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戴本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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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852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 被告- 戴本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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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302民初8522号戴本武(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509045458):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6日15时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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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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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黄建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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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869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 被告- 黄建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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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302民初8695号黄建锋(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701050016):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6日15时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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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
10 |
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李朝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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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869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 被告- 李朝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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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302民初8696号李朝阳(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770821093X):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6日15时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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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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