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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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川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三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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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1190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成都川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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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19 | 2019-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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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川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三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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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成都川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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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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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字1190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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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1190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成都川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四川三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王洪波 王吉昌 当事人- 成都市春雨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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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民终字11901号上诉人成都川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四川三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王洪波、王吉昌,原审第三人成都市春雨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439号民事判决;一、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三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7598.55元;二、驳回四川三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成都川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方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54元,由成都川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84元,由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27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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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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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11901号成都川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四川三友出租汽车公司、王洪波、国泰财产保险股份责任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王吉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及第三人成都市春雨出租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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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1190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成都川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四川三友出租汽车公司 王洪波 国泰财产保险股份责任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王吉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当事人- 成都市春雨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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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民终11901号成都川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四川三友出租汽车公司、王洪波、国泰财产保险股份责任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王吉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成都市春雨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1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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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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