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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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庆玲、深圳创永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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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3646号 | - |
申请人-严庆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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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8-13 | 2019-12-30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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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0391执36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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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深国仲裁66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国荣 当事人- 深圳创永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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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创永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国荣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6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36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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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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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6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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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6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国荣 当事人- 深圳创永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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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618号深圳创永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国荣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62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6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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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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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8399号之一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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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8399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创永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塞腾石棉股份有限公司 临泽县金龙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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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8399号之一深圳创永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严庆玲与被告深圳创永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塞腾石棉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金龙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名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严庆玲撤回对被告深圳创永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塞腾石棉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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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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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839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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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839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严庆玲 被告- 深圳创永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塞腾石棉股份有限公司 临泽县金龙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张名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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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8399号深圳创永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严庆玲与被告深圳创永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塞腾石棉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金龙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名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从2019年2月16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15日利息为75000元),暂合计1575000元;2、判令四被告从2019年2月16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逾期归还借款本息总额150万元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二的比例支付原告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7月15日为45000元。以上暂合计16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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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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