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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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尹昌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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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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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陶国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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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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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吴秋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现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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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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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成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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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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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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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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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黄建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荣盛盛泰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许光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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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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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任贤文、杨茂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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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杨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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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陈新国、张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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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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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执行人杨连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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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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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陶国兰、江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明发集团南京瑞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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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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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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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杨光诉被告刘惠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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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37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光 当事人- 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南京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被告- 刘惠雅民间借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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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光诉被告刘惠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2-02-11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3705号刘惠雅(曾用名刘冬):原告杨光诉被告刘惠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惠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杨光借款本金42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杨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刘惠雅负担500元,由原告杨光负担2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二○二二年二月十一日承办法官:邵晓瑞联系电话:025-8376860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刘元印诉被告周天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王明华、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南京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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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1 |
2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王明华、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南京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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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3371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被告- 王明华 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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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王明华、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南京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2-02-11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3371号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南京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王明华、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南京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明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34880.52元、复利1.96元,并自2022年1月15日起按照《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明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7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就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马集社区赤兔路2号5幢301室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二月十一日承办法官:吕太如联系电话:025-8376853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杨光诉被告刘惠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王世军诉被告刘小鹏、吴国昌、陈剑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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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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