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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维柯

    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百合路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4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4

    法律诉讼4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太原市宝雅生商贸有限公司与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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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192执保814号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太原市宝雅生商贸有限公司
    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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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1-06-28 2021-07-12
    2

    包头市中海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晔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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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2民终49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包头市中海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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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26 2020-10-23
    3

    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与江苏美润云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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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102民初8970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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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0-08-03 2020-11-20
    4

    7833江苏美润云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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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102民初783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美润云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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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0-08-03 2020-08-31
    5

    王银宝、廊坊市瑞沃德汽贸有限公司、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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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1002民初1021号 产品责任纠纷

    原告-王银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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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2020-07-28 2020-11-02
    6

    张兆立与孙庆辉、南京旭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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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民终414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兆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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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22 2020-06-28
    7

    河南冰熊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华润河北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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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10民终14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河南冰熊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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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17 2020-06-30
    8

    程远礼、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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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津01民终768号 产品责任纠纷

    上诉人-程远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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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17 2020-06-24
    9

    上海华晔汽车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中海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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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沪0113民初91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华晔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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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04-24 2020-10-26
    10

    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与倪建生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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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0民终520号 产品责任纠纷

    上诉人-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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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16 2020-08-02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申请公示催告

    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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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催告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二版 2017-01-0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周志勇诉被告刘存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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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111民初99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周志勇 当事人- 上海应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云南特赛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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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周志勇诉被告刘存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1-03-12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998号刘存辉:本院受理周志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欠条上的所有欠款并且支付所有律师费用及讨要工资时的误工费(误工费3000元)合计24080元即贰万肆仟零捌拾元整】、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承办法官:朱模宝联系电话:025-8376857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特赛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冯靠山诉被告刘存辉、上海应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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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2
    2

    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特赛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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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民初7131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特赛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特赛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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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特赛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1-03-12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7131号云南特赛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特赛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告诉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7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云南特赛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购车款994400元;2、被告云南特赛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7621.04元,并自2020年11月14日起以9944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承办法官:俞昌盛联系电话:025-83768622/862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陈雪宁诉被告朱宗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应诉公告下一篇原告周志勇诉被告刘存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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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2
    3

    原告姜明杰诉被告段本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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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111民初829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姜明杰 当事人- 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段本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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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姜明杰诉被告段本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0-06-22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8293号段本斌:本院受理原告姜明杰诉被告段本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11民初82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段本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姜明杰定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段本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承办法官:林咏梅联系电话:025-8376856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华渺渺诉被告薛礼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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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9
    4

    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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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111民初33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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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3345号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车款5775782.7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2440元,由被告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一月六日承办法官:张海霞联系电话:025-83768609/862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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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6
    5

    原告张梅香诉南京浩瑞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江苏万锦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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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111民初29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张梅香 当事人- 青岛航通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 烟台航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浩瑞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江苏万锦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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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张梅香诉南京浩瑞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江苏万锦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9-09-11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293号南京浩瑞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江苏万锦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张梅香诉你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93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梁勇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本院准许原告张梅香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九月十日承办法官:孔慧萍联系电话:025-8352396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航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航通实业有限公司、董文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徐皓诉被告徐子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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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0
    6

    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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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111民初33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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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3345号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拖欠车款本金5775782.7元,并支付利息29940元【暂计至2019年4月3日,暂按照年利率5.655%(同期贷款年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九年九月六日承办法官:张海霞联系电话:025-8352396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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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7

    原告丁聪诉被告马明丰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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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111民初446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丁聪 当事人- 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 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马明丰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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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丁聪诉被告马明丰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9-09-09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4465号马明丰:本院对原告丁聪诉被告马明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马明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聪人民币2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承办法官:陈安联系电话:025-8352393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棠棠、汤能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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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8

    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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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111民初334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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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9-09-09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3345号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拖欠车款本金5775782.7元,并支付利息29940元【暂计至2019年4月3日,暂按照年利率5.655%(同期贷款年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九年九月六日承办法官:张海霞联系电话:025-8352396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仲开龙诉刘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丁聪诉被告马明丰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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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9

    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航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航通实业有限公司、董文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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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111民初67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烟台航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航通实业有限公司 董文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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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6714号烟台航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航通实业有限公司、董文庆:本院对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航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航通实业有限公司、董文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671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烟台航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货款8430212.14元;二、被告青岛航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董文庆对被告烟台航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航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董文庆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台航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8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5811元,由被告烟台航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航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董文庆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七月九日承办法官:孔慧萍联系电话:025-8352396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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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9
    10

    原告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业兰、郑仁德、周纪才、宋林芝、滕宏奎、郑必勤、李荣兵、汪贤兵、郑仁宜、王天艳、杜尔林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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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111民初34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烟台航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航通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 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宋林芝 周纪才 郑仁宜 汪贤兵 赵业兰 王天艳 郑必勤 杜尔林清算责任 郑仁德 李荣兵 滕宏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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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业兰、郑仁德、周纪才、宋林芝、滕宏奎、郑必勤、李荣兵、汪贤兵、郑仁宜、王天艳、杜尔林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9-02-28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3455号赵业兰、郑仁德、周纪才、宋林芝、滕宏奎、郑必勤、李荣兵、汪贤兵、郑仁宜、王天艳、杜尔林:本院对原告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嘉公司)与被告赵业兰、郑仁德、周纪才、宋林芝、滕宏奎、郑必勤、李荣兵、汪贤兵、郑仁宜、王天艳、杜尔林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赵业兰、郑仁德、周纪才、宋林芝、滕宏奎、郑必勤、李荣兵、汪贤兵、郑仁宜、王天艳、杜尔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515513.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56元,由被告赵业兰、郑仁德、周纪才、宋林芝、滕宏奎、郑必勤、李荣兵、汪贤兵、郑仁宜、王天艳、杜尔林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孔慧萍联系电话:025-83523962/9553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航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航通实业有限公司、董文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徐东林、孙进友、佴宗革、陈伟、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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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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