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柯卫公罚〔2019〕159号 | 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公罚〔2019〕159号案件名称绍兴市柯桥区体育中心有限公司经营游泳池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绍兴市柯桥区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绍兴市柯桥区体育中心有限公司经营的游泳池为人工游泳场所,2019年7月12日我局卫生执法人员对正在营业的游泳池水进行监督采样,2019年7月19日浙江安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书(2019-G-367)显示该公司泳池水尿素一项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2019年7月27日再次检测已全部合格。截止目前尚未有证据表明该行为造成游泳场所危害事故发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的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一、环境卫生类的(三)游泳场所管理C中的23的相关规定。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柯桥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9年9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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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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