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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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631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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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63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口支行 被告- 卢启棠 欧阳凯明 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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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口支行诉卢启棠、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欧阳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晓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健冰,李东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林兆诗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26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1.被告卢启棠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50851.72元、利息6393.26元,罚息196.55,复利1.74元(暂计至2020年10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本息合计257443.27元;2.原告对被告卢启棠、欧阳凯明名下的位于中山市阜沙镇阜港西路澳华花园1幢202房的抵押物[中山市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证明:易房抵字第DY201518758号、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HTN2014078713]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卢启棠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4、被告欧阳凯明对被告卢启棠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5、被告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卢启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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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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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2325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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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23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口支行 被告- 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欧阳凯明 卢启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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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口支行诉被申请人卢启棠、欧阳凯明、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6319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2325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卢启棠、欧阳凯明名下价值相当于257443.2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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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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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28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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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282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被告- 欧阳凯明 卢启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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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2821号卢启棠、欧阳凯明:本院受理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卢启棠、欧阳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中山市澳华花园一期01栋202号房物业服务费人民币4263.74元(拖欠期间为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止);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暂计自2018年8月11日至2021年1月31日,滞纳金为2488.89元);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次诉讼全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1年5月20日15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O二一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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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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