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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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泉州市中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刘栋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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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3080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上诉人-泉州市中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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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2-29 |
2 |
泉州市中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陈礼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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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3075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上诉人-泉州市中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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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1-10 |
3 |
泉州市中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谢淑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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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3077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上诉人-泉州市中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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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1-10 |
4 |
泉州市中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张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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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3079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上诉人-泉州市中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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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1-09 |
5 |
泉州市中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许鲤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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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3074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上诉人-泉州市中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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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1-09 |
6 |
泉州市中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张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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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3081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上诉人-泉州市中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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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1-09 |
7 |
泉州市中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刘毅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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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3078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上诉人-泉州市中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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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1-09 |
8 |
泉州市中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李长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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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3082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上诉人-泉州市中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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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11-09 |
9 |
泉州市中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许榕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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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3076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上诉人-泉州市中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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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11-09 |
10 |
福建金鑫集团有限公司、洪清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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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执560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金鑫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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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1-04-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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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游秋妹、苏开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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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苏开明 福建金鑫集团有限公司 游秋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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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秋妹、苏开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你方、福建金鑫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你方向其贷款后未还款。请求判令被告游秋妹偿还借款本金23088.66元及利息、罚息;原告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被告苏开明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福建金鑫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本院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Ο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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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2 |
[裁判文书]林志新、林晋鹏、林幼来、林秀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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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3民初9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泉州诚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福建金鑫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林志新 林晋鹏 林幼来 林秀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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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新、林晋鹏、林幼来、林秀恬:本院受理原告泉州诚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金鑫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03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林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诚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金鑫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203015.89元;二、林晋鹏、林幼来、林秀恬对上述债务承连带清偿责任;林晋鹏、林幼来、林秀恬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志新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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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林志新、林晋鹏、林幼来、林秀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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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泉州诚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福建金鑫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林志新 林晋鹏 林幼来 林秀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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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新、林晋鹏、林幼来、林秀恬:本院受理原告泉州诚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金鑫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林志新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203015.89元(保留对利息的诉讼请求);2、被告林晋鹏、林幼来、林秀恬对上述借款本金的偿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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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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