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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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夏四明、吴美华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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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047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吴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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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9-10 |
2 |
陈拥军与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徐爱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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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243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陈拥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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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02 |
3 |
刘广收、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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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151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刘广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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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1-09-10 |
4 |
李家乐、庄吉珊等与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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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529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庄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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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0-11-03 |
5 |
储永华、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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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851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储永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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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2-02 |
6 |
郑小青与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耀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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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2241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郑小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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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6-03 | 2020-06-29 |
7 |
杨本芬与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英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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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256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杨本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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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0-05-12 |
8 |
刘孙发与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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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189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刘孙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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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4-07 | 2020-05-12 |
9 |
宋诒成与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英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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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029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宋诒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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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3-10 | 2020-05-11 |
10 |
唐桂萍与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英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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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275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唐桂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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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3-10 | 2020-05-1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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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终851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储永华 被告- 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杨观政 深圳市英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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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7 | 2020-09-24 |
2 | -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储永华 被告- 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杨观政 深圳市英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口岸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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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8 | 2020-05-26 |
3 | -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本芬 被告- 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英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刘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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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92 | 2020-01-05 |
4 | -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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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66 | 2018-12-30 |
5 | (2018)粤0303民初2170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罗湖支行 被告- 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刘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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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1G4中缝 | 2018-12-27 |
6 | -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饶婉丽 被告- 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刘群 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英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罗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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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23 |
7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陈继军 钟军洪 被告- 深圳市晟兴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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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0 |
8 | -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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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09 |
9 | (2017)粤0303民初11507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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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25 |
10 | -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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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8-07-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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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90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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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901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坭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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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9015号被告邓厚松,第三人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夏建平与被告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邓厚松,第三人深圳市坭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结案,被告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因你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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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2 |
(2021)粤0303民初90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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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901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坭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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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9015号被告邓厚松,第三人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夏建平与被告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邓厚松,第三人深圳市坭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9015号民事判决书:一、确认原告夏建平与被告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合法有效;二、确认被告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厚松1998年10月19日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无效;三、被告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夏建平办理深圳市罗湖区鸿颖大厦2203房的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产登记至原告夏建平名下;四、驳回原告夏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878元、保全费3558.92元,由被告颖力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颖力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878元、保全费3558.9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联系人:郑娃娜0755-250381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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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3 |
(2016)粤0303民初111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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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1196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 张明胜 当事人- 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坭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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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粤0303民初11196号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明胜诉你及深圳市坭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恢复诉讼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变更)、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9月14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联系人及地址:罗湖区法院民三庭肖婷0755—250382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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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4 |
(2020)粤0303民初304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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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047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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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30475号第三人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彭伟明(曾用名彭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夏四明、吴美华诉你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夏四明、吴美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53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退还原告。公告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吴美华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夏四明、被告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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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5 |
(2021)粤0303民初813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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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813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印英龙 被告- 李源佳 黎惠清 深圳市英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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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8132号黎惠清、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印英龙与被告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英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源佳、黎惠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8132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何兴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16时00分在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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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6 |
(2021)粤0303民初76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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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767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英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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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7671号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敬泽艳与被告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英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明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7671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何兴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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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7 |
(2020)粤0303民初304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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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047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夏四明 吴美华 当事人- 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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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彭伟明:本院受理原告夏四明、吴美华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30475号,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地点为2020年3月5日,十四时三十分,第24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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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8 |
(2020)粤0303民初215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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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151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广收 当事人- 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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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娅兰、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广收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21518号,因你们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地点为2020年9月30日,九时三十分,第24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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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
9 |
(2015)深罗法民三重字第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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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2612、3261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镓羽 当事人- 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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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国龙、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成镓羽(曾用名:成伟华)诉你(们)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5)深罗法民三重字第1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深罗法民三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英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成镓羽办理深圳市罗湖区颖隆大厦2909号房产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成镓羽名下的相关手续。二、驳回原告成镓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10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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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10 |
(2019)粤0303民初325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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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256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本芬 当事人- 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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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刘群:本院受理原告杨本芬诉你(们)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9)粤0303民初32562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32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杨本芬与被告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合法有效。二、被告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刘群、第三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湖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协助原告杨本芬办理深圳市罗湖区颖隆大厦2205号房产的抵押权登记解除(赎楼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杨本芬垫付)及不动产权证书。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702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杨本芬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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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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