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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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海洋家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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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2执8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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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8-05-21 | 2018-08-21 |
2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浙江海洋家居有限公司、王益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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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01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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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7-05-23 | 2017-06-30 |
3 |
吕建军、浙江海洋家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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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16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吕建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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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7-01-18 | 2018-06-12 |
4 |
吴京霞与浙江海洋家居有限公司、义乌市下骆宅益平圆珠笔芯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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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606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吴京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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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6-08-27 | 2016-09-0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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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782执857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11 | 详情 |
2 | (2017)浙0782执169号 |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05 | 详情 |
3 | (2016)浙0782执12195号 |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12-21 | 详情 |
4 | (2015)金义执民字第08087号 | 义乌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1-18 | 详情 |
5 | (2015)金义执民字第07019号 | 义乌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0-16 | 详情 |
6 | (2015)金义执民字第05755号 | 义乌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8-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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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金义商初字第13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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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13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海洋家居有限公司 王益平 吴巧娟 义乌市晶爽化妆品商行 何华菊 陈池江 应哲 徐晓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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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家居有限公司、王益平、吴巧娟、义乌市晶爽化妆品商行、何华菊、陈池江、应哲、徐晓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义商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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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0 |
2 |
(2015)金义商初字第13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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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13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海洋家居有限公司 王益平 吴巧娟 义乌市晶爽化妆品商行 何华菊 陈池江 应哲 徐晓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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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家居有限公司、王益平、吴巧娟、义乌市晶爽化妆品商行、何华菊、陈池江、应哲、徐晓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义商初字第132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保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5年7月23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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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1 |
3 |
(2014)金义商初字第37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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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373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金满 胡燕丽 张帮耀 韩素梅 王益平 吴巧娟 王卉 浙江海洋家居有限公司 义乌市卡乐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 金华市帮耀日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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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满、胡燕丽、张帮耀、韩素梅、王益平、吴巧娟、王卉、浙江海洋家居有限公司、义乌市卡乐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金华市帮耀日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义商初字第3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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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30 |
4 |
(2014)金义商初字第37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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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373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金满 胡燕丽 张帮耀 韩素梅 王益平 吴巧娟 王卉 浙江海洋家居有限公司 义乌市卡乐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 金华市帮耀日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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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满、胡燕丽、张帮耀、韩素梅、王益平、吴巧娟、王卉、浙江海洋家居有限公司、义乌市卡乐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金华市帮耀日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满、胡燕丽、张帮耀、韩素梅、王益平、吴巧娟、王卉、浙江海洋家居有限公司、义乌市卡乐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金华市帮耀日用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保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5年3月10日9时在本院第10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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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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