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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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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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执167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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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4-06 |
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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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执167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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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4-06 |
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王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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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执168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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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4-06 |
4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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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执167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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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4-06 |
5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王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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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执168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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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1-04-06 |
6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王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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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执1690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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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1-04-06 |
7 |
陈彬彬、王惠荣、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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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特93号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申请人-王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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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30 | 2021-04-09 |
8 |
陈彬彬、王惠荣、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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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特97号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申请人-王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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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30 | 2020-11-09 |
9 |
陈彬彬、王惠荣、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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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特96号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申请人-王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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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30 | 2020-11-09 |
10 |
陈彬彬、王惠荣、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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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特98号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申请人-王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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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30 | 2020-11-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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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闽0581民初23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黄文远 黄文炳 黄炳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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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25 | 2016-11-1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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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闽0581执1220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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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黄文炳、黄炳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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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61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黄文炳 黄炳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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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民终6118号黄文炳、黄炳亮:本院受理上诉人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文炳、黄炳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民终6118号民事裁定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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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
2 |
[上诉状副本]黄文炳、黄炳亮、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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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23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黄文炳 黄炳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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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黄文炳(身份证号:3590021956****3512)黄炳亮(身份证号:3590021968****1013)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黄文炳、黄炳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径直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部分诉讼请求;2、一审的受理费按比例分担,二审的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承办法官:柳东晓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2,0595—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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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30 |
3 |
[裁判文书]黄文炳、黄炳亮、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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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黄文炳 黄炳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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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黄文炳(身份证号:3590021956****3512)黄炳亮(身份证号:3590021968****1013)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黄文炳、黄炳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1000万为基数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另以借款本金500万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黄文炳、被告黄炳亮应对被告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黄文炳、被告黄炳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100元,由被告被告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黄文炳、被告黄炳亮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一七年五月八日承办法官:柳东晓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6,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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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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