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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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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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粤20执异1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李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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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13 00:00:00 | 2019-01-24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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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粤06民初19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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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粤06民初1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御苑酒店有限公司 龙金荣 龙金成 龙燕森 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皇帝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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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粤06民初199号中山市御苑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皇帝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龙金成、龙燕森、龙金荣、中山市御苑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传票。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解除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之间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由罗凯原、梁亦民、谢达辉组成,法官助理由蒋雯担任,书记员由陈琼梦担任。本案于2021年6月2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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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26 | 
| 2 | (2019)粤06民初19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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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粤06民初1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皇帝酒店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 龙金成 龙燕森 龙金荣 中山市御苑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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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粤06民初199号中山市御苑酒店有限公司、龙金荣: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皇帝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龙金成、龙燕森、龙金荣、中山市御苑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佛山市顺德皇帝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2375000元及欠款利息、罚息、复息2817332.426元,暂至2019年11月20日,本息合计15192332.426元(利息以12375000元为基数,按固定月利率(7.3%÷12=0.608%)自2018年9月2日起,算至被告清偿欠款时止;罚息以12375000元为基数,按月计收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即0.608%+0.608%×50%=0.912%)标准自2018年9月22日起,算至被告清偿欠款时止;欠付利息、罚息的复息以欠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上罚息利率标准(即7.3%+7.3%×50%=0.912%),从每月欠付利息、罚息逾期之日起,算至当月利息结息日止,次月再以上月欠付的利息、罚息、复息为基数,从每月欠付利息、罚息、复息逾期之日起,算至次月利息结息日止…);2.判令原告对处置佛山市顺德皇帝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北区居委会甲子路9号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佛山市顺德区金成房产有限公司、龙金成、龙燕森、龙金荣、中山市御苑酒店有限公司对佛山市顺德皇帝酒店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由罗凯原、梁亦民、谢达辉组成,法官助理由蒋雯担任,书记员由陈琼梦担任。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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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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