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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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金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天行数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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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保5350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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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1-01-07 |
2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天行数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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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保527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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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1-08 |
3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天行数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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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保5281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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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1-08 |
4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国汇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天行数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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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保5170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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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1-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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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行数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天行数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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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76382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当事人-北京天行数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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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4-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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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民初445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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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51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国汇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天行数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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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515号周怡如、天行数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汇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国汇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天行数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怡如、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45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天行数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周怡如的起诉。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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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2 |
(2020)粤0303民初445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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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51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国汇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天行数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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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515号国汇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天行数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怡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国汇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天行数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怡如、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4451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8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法院联系人:洪晓珊电话:0755-2235327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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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3 |
(2020)粤0303民初445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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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51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 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被告- 国汇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天行数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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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515号国汇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天行数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怡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国汇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天行数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怡如、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4451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8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法院联系人:洪晓珊电话:0755-2235327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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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4 |
(2020)粤0303民初445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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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51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汇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天行数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周怡如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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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怡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国汇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天行数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怡如、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请选择。本院定于2021年3月3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陈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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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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