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浙慈卫公罚〔2018〕0051号 | 市卫生计生局 |
该理发店自2018年3月5日起在慈溪市观海卫镇育才路64-66号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理发服务时间超过1个月但未满2个月,并于2018年4月20日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询问笔录》1份、《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包有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明。该理发店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且该理发店的行为属于《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按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其违法程度一般。该理发店的上述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轻情节和一般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宁波市法制办对同时具有从轻情节和一般情节的处罚没有相关规定,从有利于相对人的角度考虑,予以从轻处罚,并参照《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裁量标准,罚款数额幅度为:500-2750元。本机关已告知该理发店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决定给予该理发店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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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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