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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筑奥建设

    广东筑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社区宏二路1号蜂汇广场1栋办公第1幢29层29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5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11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临沂智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裕联辉贸易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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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1302民初12772号之一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申请人-临沂智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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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21-06-21 2021-07-06
    2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智汇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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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634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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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5-21 2021-06-30
    3

    江门市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普望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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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412执保393号 票据纠纷

    申请保全人-常州普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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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1-02-10 2021-03-30
    4

    新市区长春北路海源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忠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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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新01民终3603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新市区长春北路海源建筑材料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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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1 2020-12-16
    5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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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湘0104执4683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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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0-07-13 2020-08-27
    6

    新市区长春北路海源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忠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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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新0104民初699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新市区长春北路海源建筑材料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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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0-06-24 2020-12-16
    7

    邓金平、杨恩爱与李志、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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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704民初784号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杨恩爱
    邓金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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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2020-05-29 2020-12-22
    8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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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湘01民终4437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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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13 2020-05-24
    9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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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802民初150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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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2020-05-06 2020-07-21
    10

    云浮市云安区荣耀石材有限公司与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代建项目中心(佛山市顺德区工程建设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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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2626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云浮市云安区荣耀石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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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01-09 2020-12-16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1972民初10717号之四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被告-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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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9-28
    2 (2017)粤1972民初1071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被告-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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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01
    3 (2017)粤1972民初10717号之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廖启雄 被告- 林伟材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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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5-03
    4 (2016)粤1972民初5292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被告-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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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状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1-1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1071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林伟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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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071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廖启雄 被告-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杨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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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0717号林伟材:本院受理原告廖启雄诉被告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杨立、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1071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予原告廖启雄撤回对被告林伟材、杨立的起诉。原告廖启雄诉被告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继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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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8
    2

    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含举证期)、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等(林伟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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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071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廖启雄 被告-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杨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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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0717号林伟材:本院受理原告廖启雄诉被告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杨立、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含举证期)、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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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1
    3

    (2017)粤1972民初10717号开庭公告(林伟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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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071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廖启雄 被告- 林伟材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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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0717号林伟材:本院受理原告廖启雄与被告林伟材、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9民辖终31号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作出(2018)粤19民辖终31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本院(2017)粤1972民初10717号之二民事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18年7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北楼35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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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03
    4

    (2016)粤1972民初5292号之一上诉状公告(向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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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529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李国林 被告-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红川 陈茂成 向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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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5292号之一向伟: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林诉被告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红川、陈茂成,第三人向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原告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粤1972民初5292号判决书,请求:一、撤销该判决第一项,改判为五个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556100元及利息(利息从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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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14
    5

    (2016)粤1972民初5292号(判决)——向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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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529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李国林 被告-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红川 陈茂成 向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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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5292号向伟: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林诉被告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红川、陈茂成,第三人向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1972民初5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刘红川、陈茂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国林连带支付工程款948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0126.5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1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4743.5元为本金从2017年9月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李国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取受理费为15510元,由原告李国林负担14274元,被告陈茂成、刘红川负担1236元。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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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23
    6

    (2016)粤1972民初5292号之一开庭公告(第三人向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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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529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李国林 被告-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红川 陈茂成 向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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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5292号之一向伟: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林诉被告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红川、陈茂成,第三人向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9月28日9时30分在北楼35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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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28
    7

    (2016)粤1972民初5292号应诉及开庭公告(第三人向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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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529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李国林 被告-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红川 向伟 陈茂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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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5292号向伟: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林诉被告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华星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下简称厚街公司)、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金贤公司)、刘红川,第三人向伟、陈茂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称,2012年9月7日,厚街公司及金贤公司将东莞市厚街镇白濠村保险城世纪绿洲花园顺景轩、逸景轩、富景轩、美景轩工程发包给华星公司,2014年1月4日,被告刘红川作为华星公司的项目代表与原告签订《合同书》,约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依约完成施工且该工程已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但华星公司仍有1190000元工程款尚未支付给原告,被告刘红川作为华星公司的项目代表,在案涉工程施工及结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厚街公司及金贤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依法应对案涉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请法院,请求判令:1.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1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息计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7年7月20日9时20分在北楼35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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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0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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